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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管办法.docx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1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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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规范省广播电视局所届各级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维护国家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等国家财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须严格按照国家、全省广电事业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各级预算一经确定,必须维护其严肃性,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对无预算和超预算的项目,应拒绝办理。
第十八条局下届各单位必须根据确定的预算,合理控制用款进度。局下届各单位的基建和维修工程,必须按进度和完工程度付款。基建项目不经审计不得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局本级规划财务处必须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及时了解预算执行情况,并针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管理。
第二节收入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局下届所有单位的所有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局下届所有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按局下届所有单位规定的收入分配政策,由局下届所有单位进行分配分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挪用、私存私放、坐支、私分应缴局下届所有单位收入。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依法组织收入。取得的各项事业收入和经营利润必须按规定时间及时足额地上缴局下届所有单位。
第二十二条财务部门要结合对收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各单位收入的监督管理,促使各单位及时、足额地上缴各项收入。
第四节支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局下届各单位必须坚持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各单位应按照《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财务工作,审批各项财务开支,不得多人审批。
第二十四条局下届各单位的日常经费开支以及各专项经费的开支必须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执行,按照事业发展计划和项目进展情况合理安排用款进度。对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各项开支拒绝办理。
第二十五条局下届各单位的各项费用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局下届所有单位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开支。各单位的奖酬金、业务招待费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额度计提和控制使用,特殊情况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开支,不得违反单位规定,滥发奖金、实物和未经主管领导批准超额度开支业务招待费。
第二十六条局下届各单位对专项资金的支出,必须按照国家对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并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合理安排用款进度。项目完成或完工后,相关单位必须就专项资金的开支和项目的完成情况向省广播电视局提交专题报告。
第二十七条局下届各单位财务部门、财会人员对单位的各项开支必须正确归集,并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或预算数代替。
第二十八条局下届各单位必须加强对基建支出的管理与监督,特别是要加强对基建项目预算、决算及施工过程中各项开支的监督管理,严格付款方式,堵塞各种漏洞,充分发挥基建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支出与事业支出的界限。局下届各单位凡直接用丁经营活动的各项支出直接在经营支出中列支,在事业支出中统一垫付的经营支出,必须按一定比例合理分摊,并在经营支出中列支,冲减事业支出,以正确计算经营活动的经营成果,不得将经营支出在事业支出中列支。
第三十条局下届各单位财务部门、财会人员必须严格借款、报账手续。对不合法、违反财务规章制度以及财务手续不全的财务开支,必须坚决拒绝办理。
第五节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除财务处外,局下届单位各处室不得开设银行账户。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一家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因主管部门需要在银行开设账户的,报财务处批准后方能办理,并将已开户的情况报财务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局下届各单位财务处要加强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按规定保管和使用银行票据、印鉴;将款项及时送存银行,并定期与银行对账,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局下届各单位财务处的银行账户仅供本单位办理结算业务使用,不准出租、出借、出让给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私存。
第六节资产的监督管理
一、货币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各级财务部门、财会人员必须加强银行存款的监督管理:
(一)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正确办理结算业务;
(二)银行印鉴必须由两人以上分别保管,不得由一人保管和使用;
(三)必须及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总账,二者之间要定期、,并通过银行存款调节
表调节相符。对未达账项,必须认真分析,并查明原因,加强管理,堵塞各种漏洞。
第三十五条财务部门、财会人员必须加强现金的监督管理,必须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和加强现金管理:
(一)开设有资金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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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