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 accountability, redress of orders and prohibitions. Strengthening the honesty and self-discipline of leading cadres h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其负责,接受会员监督。在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250人以上的企业工会,应当配备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女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工会,应当配备专职女职工工作人员。
企业工会可以从社会聘用工会工作人员,上级工会也可以向企业派驻工会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企业主要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本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
企业工会主席按企业负责人副职配备;专职副主席按企业中层正职配备。
第十四条 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特殊情况需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企业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限;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支持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培训、交流等活动。
第十六条 依法建立的企业工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或者将其归属其他部门。
of accountability, redress of orders and prohibitions. Strengthening the honesty and self-discipline of leading cadres honesty in politics and education work, enhance leaders ability to res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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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 accountability, redress of orders and prohibitions. Strengthening the honesty and self-discipline of leading cadres honesty in politics and education work, enhance leaders ability to resist
企业终止的,其企业工会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企业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同时重新建立工会,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三章 企业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企业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企业工会平等协商;实施上述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企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可以向企业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第十八条 企业工会为职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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