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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机构支付服管务理办法(加细则).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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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经 2010 年5月19日第 7 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0 年9月1日起施行。行长:周小川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不包括社保预付卡、交通工具预付卡、通信预付卡、统一法人预付卡(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 POS )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第三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第四条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第六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第二章申请与许可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需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第八条《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本科或有会计、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等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或金融信息处理业务2年以上或从事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工作 3年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包括反洗钱内控、客户身份识别、可以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预防洗钱、恐怖融资等金融犯罪活动的措施(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包括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网络通信系统以及上述系统的专用机房(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包括具有合规管理、风险管理、资金管理和系统运行维护职能的部门(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3 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第九条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3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本办法所称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包括申请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支付业务,或客户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支付业务的情形。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调整申请人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第十条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 2 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 2 年以上; 包括信息处理服务和为信息处理提供支持服务(三)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 2年以上; (四)最近 3 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本办法所称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直接持有申请人的股权超过 50% 的出资人;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且与其间接持有的申请人股权累计超过 50% 的出资人;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且与其间接持有的申请人股权累计不足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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