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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一章 行政诉讼当事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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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一章 行政诉讼当事人
一、概述
二、原告
三、被告
四、第三人
五、共同诉讼人
一、概述
(一)概念:
指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且与诉讼争议或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二一章 行政诉讼当事人
一、概述
二、原告
三、被告
四、第三人
五、共同诉讼人
一、概述
(一)概念:
指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且与诉讼争议或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二)特征:



二、原告
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利害关系人。
(一)原告资格:
:“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二)原告资格的转移
1、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
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思考:1、近亲属起诉的法律后果?
2、公民被限制人身自由,原告资格?
2、有权提起诉讼的组织终止:
承受其权利的组织
(三)原告资格的具体认定
1、不同企业的不同诉权:
(1)合伙组织:
有字号: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
没有字号:以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2)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
联营、出资、合作各方;
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3)股份制企业:
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以企业名义
股份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非股份制企业:
职工大会
(4)非国有企业被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改变隶属关系等:
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
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5)被撤换的法定代表人:
可以个人的名义提起诉讼
2、农村土地承包人的原告资格:
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三、被告
指原告起诉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经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一)条件:



(二)一般情形
1、原告直接起诉:
作出被诉行为的行政主体
2、经复议再起诉:
复议维持:原行为主体
复议改变原行为:复议机关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行为:
共同被告
4、行政主体被撤销:
继续行使职权的主体或撤销主体
(三)具体情形
1、批准机关的被告资格:
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2、复议机关不作为: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
(1)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3、行政机构的被告资格:
(1)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权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实施的行为:
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
(2)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定授权下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行为:
行政机关;
(3)有授权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其他组织,超出授权范围实施的行为:
实施行为的机构或组织;
(四)被告错误的处理
1、被告错误: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2、被告有遗漏: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四、第三人
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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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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