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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法律援助条例.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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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11121(颁布时间)
20020301(实施时间)
青海省法律援助条例
(2001年11月2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和形式
第三章法律援助的程序
第四章法律援助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由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1年11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l年11月2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免费或者减费提供法律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法律服务机构,是指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经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
本条例所称受援人,是指获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下级法律援助机构接受上级法律援助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的监督。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通过接受社会捐赠等合法途径筹集资金,作为法律援助经费的补充。
第五条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向法律援助人员提供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应当免收或者减收费用。
第六条鼓励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法律专业人员,对经济困难或者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公民免费提供法律服务。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和形式
第八条法律援助的对象:
(一)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二)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三)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第九条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刑事案件;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三)追索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
(四)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和赔偿的;
(五)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请求侵权赔偿;
(六)请求国家赔偿的案件;
(七)需要依法公证的与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事项;
(八)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
第十条法律援助的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和刑事诉讼代理;
(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四)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五)公证证明;
(六)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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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yixingma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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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