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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司考之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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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司考之重点第七章物权概述★高频考点 、返还原物请求权、物权法定主义 ★命题特点物的分类、物权请求权及优先效力过往命题偏重于理论。近五年和物权变动相关的考题(客观题)的分值达到了 28分。就试题特点而言,本专题试题最大的特点是综合性极强,围绕物权变动可以考查合同的效力、物权变动的规则、物权变动的后果、物权变动发生后所产生的相应的请求权以及相应民法规范中的细节问题等。但核心离不开“公示公信原则”。★重要知识点一、物的分类(一) 物的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 : (1 )重要成分。在一个物之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非经毁损或者变更其性质, 不能分离者,为该物的重要成分。如:房屋的屋梁、房屋的墙砖、汽车上的油漆、书的封面。须注意:重要成分是按照“有利分离原则”作为判断标准,而不是按照成分所具有的功能作为区分标准。例如:汽车中的发动机对于汽车十分重要,但将发动机卸下后,无论发动机还是车体的性质均未变更,所以发动机仅为汽车的非重要成分。(2)非重要成分。一个物之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重要成分之外的构成部分, 为非重要成分。如:房屋的活动门窗、汽车音响、汽车的发动机、汽车的轮胎。 ,一个物的重要成分上不能成立物权。换言之,物的重要成分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而一个物的非重要成分则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1)若为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或用益物权人取得,约定除外; (2 )若非天然孳息: ①原则上,归所从分离之物的所有人所有; ②例外,属于无主动产。例:甲建造房屋时,擅取乙的木材 5 根作为房屋的屋梁,房屋建好后乙才发现。半年后,甲的房屋被汽车撞倒,乙立即在废墟中找到并取回当初被甲擅取的 5根木材。①乙的 5 根木材被甲用作屋梁后,成为房屋的重要成分,乙对 5 根木材的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乙不能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但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②甲的房屋倒塌后,5根木材成为独立物, 但其所有权仍归甲所有(《物权法》对此未设明文,前述结论为通说观点),故甲可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要求乙返还这 5根木材。(二) 主物与从物 :据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法律效力中的主从关系注意:与主物具有一定程度的场所上之结合关系。故:一年之前放在洛杉矶的眼镜盒就不是放在北京的眼镜之从物。 :从随主走,即从物随同主物一起处分。下列例外: (1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 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2)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 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3)若债务人未将从物移交留置权人占有,则留置权的效力不及于留置物的从物。二、物权请求权(一)物权的保护方法 :( 1)返还原物请求权;( 2)排除妨害请求权;( 3)消除危险请求权。 2. 债权法上的保护方法:(1)侵权损害赔偿;(2)不当得利返还;(3)违约损害赔偿等(二)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 1. 不以相对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 债权是物权因他人的不法侵害而毁损、灭失的请求权。 。 ,物权请求权均不适用诉讼时效。 ,其效力优于债权请求权的效力,债权请求权可以转让; 在法律无特别规定时,物权请求权可以类推适用法律关于债权的规定(如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不完全给付的规定) (三)返还原物请求权 1.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效力。被请求人应返还原物及孳息( 由于被请求人是无权占有人,故返还原物请求权与《物权法》第 242 、 243 、 244 条具有紧密联系) (1)请求权人不同。前者的请求权人须为物权人;后者的请求权人须为占有人(是否物权人在所不问)。(2 )构成要件不同。前者仅要求相对人为无权占有人( 其无权占有的原因在所不问);后者要求占有人的占有因“侵夺”而丧失。(3)权利行使期限不同。前者不适用诉讼时效,也不适用除斥期间;后者适用一年的除斥期间,应自侵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4)功能与效力不同。物权返还请求权的功能在于保护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具有保护的终局性。占有回复请求权的功能在于维护财产秩序,保护社会和平, 限制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他人占有;但在权利人请求时,无权占有人应当依照《物权法》第 243 条的规定向权利人返还占有物及其孳息。 3. 返还原物请求权与占有回复请求权竞合。例:甲的手机被乙盗窃。则: ①甲的占有被乙侵占,甲可依照《物权法》第 2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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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