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一条
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选举的居民代表、居民委员会成员和居民小组长组成。
第二条
居民代表会议向居民会议负责,根据居民会议授权,讨论有关居务方面的具体事项。
(一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一条
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选举的居民代表、居民委员会成员和居民小组长组成。
第二条
居民代表会议向居民会议负责,根据居民会议授权,讨论有关居务方面的具体事项。
(一)讨论修改本社区的《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的草案,然后由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二)评议居委会和居委会成员的工作;
(三)审议批准居委会成员的辞职申请;
(四)讨论决定本社区的全年工农业生产计划及主要措施;
(五)讨论决定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的完善,审查重要的经济合同;
(六)审议居委会的工作报告,审查全年收支预算和上年收支决算;
(七)讨论决定新上、扩建工农业建设项目,以及兴办的各种公共福利事业;
(八)审查集资款的收缴、安排和使用。
(九)讨论决定机、电、水及其他集体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十)讨论决定村级建设;
(十一)讨论决定居民代表会议认为需要由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居民代表会议的议题由居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联名提出。
第四条
居民代表会议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会议成员提议,应当召开居民代表会议。
第五条
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居民代表会议讨论涉及居民委员会成员利益的问题时,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六条
居民代表会议召开之前,居民委员会应当将议题通告居民代表,居民代表征求居民意见。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居委会汇报并说明本次会议的议题情况,居民代表讨论有关议题,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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