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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1930年关税法》.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1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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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1930 年关税法》 337 条款调查与浙江企业(洪建政) 发布时间: 2005-10-09 人们对国外政府针对中国原产和出口的产品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已经司空见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 WTO )秘书处 200 5年5月19 日公布的自 199 5年1月1 日~ 200 4年12月 31 日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反倾销立案统计数据, 中国已经成为反倾销措施的最大受害国。 1995 年1月1 日~ 2004 年12 月 31 日,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共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264 3 起, 而针对中国出口产品的立案数量高达 411 起, 所占比例为 % 。[2] 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 无论是发达成员还是发展中成员, 为了维护自身产业安全或是基于贸易保护主义的考虑均无一例外地通过使用包括反倾销措施在内的各种世贸组织规则所允许的手段为产业安全提供保护。从 199 5 年1月1 日~ 2004 年 12月 31 日间, 世贸组织各成员国中发起反倾销调查立案数超过 100 起的成员共 8个, 按立案数量排列分别为: 印度、美国、欧盟、阿根廷、南非、澳大利亚、加拿大和巴西。其中, 印度、美国和欧盟的反倾销立案数量均超过了 300 起,位列三甲。[3] 美国除了对国外进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外, 还大量的发起《 1930 年关税法》 337 条款( 19 . § 1337 )调查案(以下简称 337 条款调查案)。 337 条款调查案对我国出口企业而言似乎还是相当陌生的, 而事实上, 针对我国企业的 337 条款调查案却已是为数不少。从以下几例就可见一斑: 2002 年7 月底, 美国 LEVITON 制造有限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USITC )提交申请,要求对从中国进口的“接地故障断路器( GFCIs )”及其相关产品进行 337 条款专利侵权调查, 其中涉及浙江乐清华美利电气有限公司, 浙江乐清佳美电器有限公司和浙江乐清万盛电器有限公司( 亚太开关厂)。 2004 年7月 20 日,美国 Sanford 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USITC ) 提交申请, 指控 12 家公司对美国出口和在美国销售的标记笔( Ink Marker ) 侵犯了其商标和包装设计, 要求对上述公司发起 337 条款调查。我国 4 家企业被列为被诉公司, 分别是: 宁波贝发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丽水莱刻制笔有限公司、浙江慈溪市恒宝制笔有限公司和浙江慈溪官城长江笔业有限公司。 2004 年7月 16日, 美国 Linear 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USITC )提交申请,指控一家美国公司销售的稳压电路( Voltage Regulator Circuits )侵犯了其专利,要求发起 337 条款调查。在申请书中, Linear 公司明确指出被告公司的主要生产基地位于中国浙江省。相关企业受到该 337 调查的影响。 2004 年7月2 日,美国 180s 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USITC )提交申请,指控 9 家公司对美出口在和美销售的护耳用具( Ear Protection Devices )侵犯了其专利,要求对上述公司发起 337 条款调查, 浙江宁波家电日用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列为被诉公司。 I、美国《 1930 年关税法》 337 条款的主要内容与处罚措施《 1930 年关税法》 337 条款( 19 . § 1337 ) 规定: 在进口货物贸易中, 侵犯知识产权和不公平竞争的做法是违法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对违法行为展开调查并予以处罚和制裁。侵犯知识产权包括侵犯在美国已经登记有效的且可执行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半导体芯片模板权。对于知识产权的侵犯, 起诉方无需证明有否受到损害, 而只需要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不公平竞争的做法是指盗用、滥用和泄露商业秘密,虚假广告,违反反垄断法,各种商业侵权, 甚至包括监狱囚犯产品或是童工产品等, 并且这种不公平竞争的做法将会威胁到或实质上将摧毁或是严重损害某种美国国内产业, 或是将阻止该产业的建立, 或是限制或垄断了美国的贸易和商业。对于不公平竞争做法的调查, 起诉方还应该提供证据证明威胁或是实质损害的存在。 337 条款中关于产业的是否存在和产业是否处在建立过程中的规定是:在厂房和设备方面的大量投资;劳动力或是资金的大量投入, 包括工程设计,研究与开发和特许经营等。从总体统计上看, 绝大部分 337 条款调查案是围绕着知识产权的侵犯而展开的, 主要是专利侵权和注册商标侵权的调查。对于不公平竞争做法的调查则很少。 337 条款规定的处罚措施有如下三种: 1 .排除令( In rem Exclusion Orders ) “ 337 条款”最主要的处罚措施就是排除令,即禁止货物进口到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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