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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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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 号)、《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食) [2011]188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及食品添加剂使用者(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小作坊及食品流通环节经营者等)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及本办法的规定,对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 (一)负责全省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的组织、指导工作; (二)制定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和规范性文件; (三)监督检查全省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四)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 (五)组织处置和指导重大食品添加剂安全事故; (六)收集整理和发布生产、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相关信息; (七)负责涉及食品添加剂安全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五条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本辖区食品添加剂监督抽检工作; (三)建立本辖区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信息档案; (四)对本辖区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查处本辖区食品添加剂案件; (六)处置本辖区食品添加剂安全事故; (七)建立本辖区食品添加剂信息上报、通报制度; (八)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生产企业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第七条生产食品添加剂, 应当使用符合相关质量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原辅料、包装材料等。第八条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制度,并做好以下记录: (一)企业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情况,并有记录。具有生产操作技能方可上岗; (二)厂房、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护记录; (三)企业质量管理运行记录,主要包括:设备运行记录、原辅材料进货查验收记录、生产过程控制记录、产品出厂检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等; 上述记录应当真实、完整, 生产企业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产品保质期超过二年的,保存期限应当不短于产品保质期。第九条企业应对生产所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第十条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按照《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不真实、夸大的内容, 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认。有使用禁忌或安全注意事项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第十二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包装并保证食品添加剂不被污染。第十三条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要对生产的食品添加剂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第十四条食品添加剂委托生产的, 受托方应当具有委托生产品种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的食品添加剂,应同时标明委托方和受托方的企业名称、生产地址等内容。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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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junjun2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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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