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010-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8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8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方法》的决定
〔2009年3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方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
  市卫生、人口和入;
  〔三〕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收入;
  〔四〕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地方财政补贴。
  第十条〔待遇项目及支付渠道〕
  城镇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
  〔一〕生育生活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补贴。
  从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失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预决算〕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和决算,由市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津贴、补贴申领条件〕
  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
  〔四〕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第十四条〔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
  符合本方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以下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第十五条〔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因变开工作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其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的实际缴费基数的平均数计发。
  从业妇女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或者虽满一年但缴费基数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
  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
  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生育医

010-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8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薄荷牛奶
  • 文件大小14 KB
  • 时间2022-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