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审计独立性若干问题的探讨
摘要: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灵魂,是注册会计师保持客观公正的基本前提。只有具备独立性,注册会计师才可能做出正确的结论和发表正确的意见。但在审计实践中存在着由经济利益引起的影响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各种因素。这些因素归纳起来,既有受外界环境影响的外部因素,也有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内部因素。本文对这些因素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并针对因素提出了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社会审计独立性质量控制
委托代理关系的普遍存在导致了审计独立性的社会需求。历史地看,审计是随着委托代理关系所引起的受托责任的产生而产生、发展而发展的,在现代社会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契约的不完备性,受托方是否完成了委托方托付的受托责任,单凭受托方的会计信息披露是很难令人信服的。会计信息的可信性有赖于委托者和受托者之外的具有足够专门知识和经验的第三者——审计人员的独立审计。独立性是审计执业的基石,是审计人员的基本理念。一旦失去了独立性,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自然无法形成。本文从审计独立性存在的问题、原因、解决措施进行阐述。
一、我国社会审计独立性存在的问题
(一)被审单位与注册会计师有共同利益
具体表现为事务所或鉴定小组成员与鉴证客户存在密切关系,从而与客户的利益过于一致现在的很多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拓展其非审计业务,为了更为丰厚的盈利,甚至开始设立一系列公共关系相关部门和人员,旨在和客户建立紧密联系,以维持事务所的发展和壮大这样的一种过于亲密,缺乏独立性的架构,很容易让会计师事务所在处理审计业务过程中,丢掉了自己本身的位置和头衔甚至,在这样的一种双向关系中,对客户获得利益成功的欲望远远盖过了其在审计过程中本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绝大多数的非审计服务的质量一般用客户的经营业绩来衡量,相关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声誉取决于公司的业绩,这样一来,势必形成了一种经济利益上的趋同两者的经济利益就紧密联系在一起事务所在出具审计报告时,难免会自觉不自觉的站在客户一边,难以保持审计的独立性
(二)注册会计师忽视被审单位的造假
社会审计的执行主体是注册会计师,人称“不拿国家工资的经济警察”,与其他行业相比,注册会计师是一个非常特殊的行业。它的特殊,不仅体现在它的技术性方面,而更多的是体现在它的职业道德方面,但这种职业道德,完全靠社会审计的执业人员自觉去遵守也不行,应该有一定的约束机制,难怪社会现在呼吁:社会审计该“审”了。他们是“经济警察”是监督别人的,谁又来监督他们呢?这个问题值得人们的深思。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有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牵扯到公司舞弊案件当中,,非法集资后期,省有关部门,有关人员已开始觉察沈太福一伙的骗局时,为了搪塞股民,欺骗群众,长城公司找到北京市中诚会计师事务所二分所,要求出具资信报告。谎称是在深圳和香港等地集资,要求事务所为其出具资信证明,这实际上是长城公司编造理由,隐瞒真相,在高额服务费引诱下,为会计师设计的一道陷阱。其实在此之前,长城公司的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的账户已被冻结一个月之久,但承办此次验资的中城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们竟然不知,这实在是一件撼事。长城公司以签订技术开发合同书,每月向投资者支付高额利息(月息2%)的技术开发补偿费等方式,未经
关于社会审计独立性若干问题的探讨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