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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商标共存.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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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商标共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企业规模的扩大,商标、品牌已经成为企业赢得竞争的重要武器。商标所有人或使用人希望其商标是独一无二、易于识别的。然而由于历史、构成商标要素限制等原因使得企业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现象比比皆是。虽然其中存在一些恶意搭便车的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但也存在商标合法共存的情况。一、商标共存概述(一) 商标共存定义分析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指出: “商标共存是指两个不同的企业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不必然影响各自商业活动的情形。”我国学者对商标共存有着不同看法。有学者认为,“商标共存是不同的市场主体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对相同或近似商标进行使用而不存在混淆可能性的情形。”也有学者认为, “商标共存是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由于不存在混淆可能性, 或虽存在混淆可能性, 但由于存在商标侵权阻却事由而使商标合法共存的情形。”还有学者将其简单定义为“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合法共存。”从上述定义不难看出,不论学者是否限定共存主体或者使用范围, 对商标共存的定义均在共存必须合法的前提下展开。何为合法? 即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使用不会导致侵权。充当商标的标志本身属于一种符号,难以通过占有来实现排他性使用, 因此, 商标保护需要由法律赋予商标权人专有使用权来实现。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果未经商标注册权人许可, 有可能构成侵权。然而商标近似并不必然导致侵权的发生, 只有近似引发混淆才构成侵权。在讨论商标共存侵权与否时, 必须将混淆可能性作为判定的核心因素进行考量。笔者认同将商标共存定义为“不同的市场主体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对相同或近似商标进行使用而不存在混淆可能性的情形”。(二) 商标共存构成要件分析 1. 商标共存的客观要件-- 商标相似程度以及使用情况对商标构成的客观要件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考量。首先存在彼此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这是对商标相似程度的要求。只有商标相同或近似才有适用商标共存的必要。其次从商标使用范围来看, 应当是相同或近似商标使用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如果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可以合法共存。从商标使用程度来看, 相同或近似商标均应具有一定知名度。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均为不知名商标, 因地域范围不同及产品类别差异的限制并不会引起冲突,也就不存在适用商标共存制度的必要; 若相同或近似商标仅有一方为知名商标, 则存在不知名一方侵权或搭便车的可能; 只有相同或近似商标均有一定的知名度, 在认定一方侵权会对被认定为侵权商标的当事人产生极为不公平的结果时才有认定为商标共存的必要。 2. 商标共存的主观要件-- 双方均为善意商标共存的主观要件是系争商标双方均为善意。如果一方主观上存在恶意, 那么根据使用或注册争议商标时间的先后,很可能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或商标抢注行为。例如, 恶意抢注或者搭便车的侵权行为, 在此种情况下没有适用商标共存的必要。 3. 商标共存的结果要件-- 没有混淆可能性商标共存得以适用的关键就是相同或近似商标没有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亦即没有混淆可能性。商标是用来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 防止混淆是商标保护的基本出发点。商标共存建立在混淆理论之上, 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是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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