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小作坊许可证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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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变更申请书(一式二份);
(二)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延续。延续申请按本办法第三章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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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满未换证的,视为无证;拟继续生产食品的,应当重新申请,重新发证,重新编号,有效期自许可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遗失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公开声明作废后,向原发证的质量监督部门书面说明,申请补发。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注销其生产许可证:
(一)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注销或者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依法被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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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生产许可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具体式样见附件4),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由县级质量监督部门按照《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印制及使用规范》印制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按照"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编号办法"(见附件5)编排。
第二十三条 生产许可证被注销、撤销、吊销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上缴生产许可证;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做好登记,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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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在其食品包装或者其最小销售包装上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所在地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使用已被注销、吊销的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书及编号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由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按照"实施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个体生产者生产加工的食品属于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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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在公布本辖区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的目录后五日内报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及设施卫生防护指南
2、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3、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
4、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证书印制和使用规范
5、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编号办法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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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及设施卫生防护指南
本省范围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及其设施的卫生条件和卫生防护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墙壁、地面应当采用不透水、不吸潮、易冲洗的无毒防霉材料建造;
二、墙裙由浅色瓷砖或相当材料建成,;
三、顶角、墙角和地角呈弧形,内窗台呈斜坡式或采用无窗台结构;
四、地面应当有1-2%的坡度和良好的排水系统;
五、供水系统良好,用水充足并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设备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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