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新工作站管理制度
一、法规制度
第一条:本查新站从总体上严格遵照执行科技部制定的《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和《科技查新规范》(国科发计字[2000]544号)。参照执行科技部推荐的《查新程序》和《查新质量评价指标》。使用科技部推荐的查新合同及查新报告格式。遵照执行科技部、国家奖励办、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有关科技查新工作的法规、政策、管理办法和规定。
第二条:学习并遵照执行以下与科技查新相关的法律法规:《科技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管理办法》、《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三条:当某一科技计划就本计划课题申报和鉴定时对出具查新报告有明确的要求时,且这些要求与以上各种法规制度不相矛盾时,可按该计划的查新要求来出具查新报告。其它科研管理部门、行政机构、用户不能影响查新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查新站可不接受其不合理要求。
二、治理结构
第四条:本查新站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资质审查、年检及业务领导。
第五条:本查新站接受福州大学及福州大学图书馆的行政领导。福州大学图书馆为查新站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条件。包括:设置3名以上专职查新岗位,五名以上兼职查新岗位,支持查新人员的业务培训,提供计算机网络环境,购置与查新业务密切相关的文献资源(包括印刷版、光盘版、网络版及国际联机检索系统)。福州大学作为查新站的法人机构,监督查新站的工作,并为查新站提供经营发票。
第六条:本查新站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负责服务中心的岗位设置、制度建设、业务协调和服务监督,日常查新项目管理、业务培训、资源建设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本查新站对查新项目实行三级管理制,查新员、审核员、咨询专家。查新员负责查新全过程,听取审核员的修改意见,与审核员共同选择咨询专家并向咨询专家请教。审核员对查新程序、文献资源、检索词、相关度、对比分析、查全率及查准率、查新结论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咨询专家就查新项目的技术内容提供相关背景资料、文献线索、新颖性判断。
三、性质
第八条:本查新站属鉴证咨询机构,非普通文献信息服务机构。查新站提供的查新报告属鉴证咨询产品,为鉴定、证明类文件,故应具备真实性和客观性,查新站及查新人员应对查新报告的内容及观点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查新站及查新人员的资质是保证查新站作为鉴证咨询机构的充分必要条件。查新站应及时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资质审查,查新人员应积极参加权威部门组织的查新人员资格培训。不符合查新资格的工作人员不能进行独立查新。
第十条:本查新站要在本查新站被授权的学科范围类进行查新,不得接受其它学科的课题查新。查新专用章仅限于查新报告、查新合同及本查新站开展的引证咨询检索报告使用,不能在其它文件中使用。
第十一条:查新报告向科技计划管理部门、成果鉴定部门、科研奖励部门、项目验收部门、各级科研管理部门、专家评审组等机构负责。因此,查新站及查新人员有义务接受以上部门就所属课题查新报告的质询。查新员有义务向专家评审组汇报查新过程及查新结论。
四、查新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查新员资格要求:1) 熟悉《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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