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大产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海交大产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和各投资主体的决策程序,强化投资管理,提高投资决策科学性,控制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上海交大产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公司及其控股和控制的子公司、各级所属控股和控制的子公司;各级参股公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述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短期投资以及其它增减资、投资退出等投资行为(含境外)。
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以有形资产(包括资金、建筑物、设备及其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商誉、商标、专利权、专有技术等)进行投资行为均纳入投资管理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所述具有投资权限的控股和控制的子公司,是指经本公司批准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经其股东会批准并报备本公司的具备投资主体资格的所属公司,未经批准或不具备投资主体资格的所属子公司不得对外投资。本公司优先鼓励盈利且具持续发展能力的企业确定投资主体资格,但投资级次为二级企业以下(以本公司为第一投资级次)的控股和控制的子公司原则上不予批准投资主体资格;特殊情况下,个别第三级企业(含第三级)以下的公司可根据实际业务发展需要另行单独审批。
第二章投资管理机构和职能部门
第五条本公司董事会为本公司的投资决策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本公司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2、决定超过对经营班子授权范围的本公司本部投资项目;审批控股和控制的子公司报审的超过对
本公司经营班子授权范围的重大投资项目;
3、决定超过对本公司本部经营班子授权范围的与投资项目相关的抵押、担保、融资方案;审批控股和控制的子公司报审的超过对产业集团经营班子授权范围的与投资项目相关的抵押、担保、融资方案。
第六条本公司经营班子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部投资项目和审批所属子公司报审的投资项目,必要时可征询投资咨询委员会意见。
第七条本公司设立投资咨询委员会,作为经营班子投资决策的咨询机构,负责审议投资计划,对重大投资项目提出意见,供经营班子和董事会决策参考。投资咨询委员会成员由经营班子确定,并可聘请一定数量的外部专家参与。
第八条本公司投资管理部作为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重点进行项目投资的要素和形式审查,负责组织本公司本部投资项目方案的论证和项目申报;负责接受控股和控制的子公司投资项目备案及投资审批管理等工作;负责投资咨询委员会的日常管理事务。
第三章投资管理文件
第九条投资项目的各项材料应真实完整,并分类汇总。为便于审批,各公司上报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应符合规范。
第十条年度投资计划
年度投资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现有业务经营状况分析、未来业务发展定位和目标及实施计划、年度经营预算、年度投资项目概况及盈利预测、投资金额、项目资金筹措方案、投资进度安排、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
1、投资项目均需形成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下列内容:项目简介、发展设想、合作方介绍、项目投资资金框算、项目投资初步方案、进度、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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