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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案例解析.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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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爱国者数码公司员工微博大骂武汉被开除【案例回放】 2012 年1月 25 日,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张恩源,只因听闻一句“汉骂”,便在微博中斥责武汉是“全国最大的农村土鳖城市”,甚至对武汉人大爆***。这条不足 200 字的微博,引发了一场由数千网友参与的“骂战”。1月 26 日,张恩源所任职的爱国者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冯军发表微博表示,张恩源必须道歉,否则公司只能将其开除。 4 个小时后,张恩源再次更新微博,表示道歉。但冯军随后在微博宣布: “经爱国者高管会紧急电话会议决定:一致同意依法解除与张恩源的劳动合同关系,通俗地讲:正式开除!同时,同事们一致同意我代表爱国者集团向武汉的父老乡亲们正式致歉,爱国者全国的兄弟姐妹们对这种诋毁国内亲人的言行, 零容忍! ”公司已与张恩源解除劳动合同。【争议焦点】张恩源在微博中对武汉人大爆***,公司可以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吗? 【法律解析】张恩源在微博中发表以偏概全、“以骂制骂”的言论的确不妥,但是公司因此解除张恩源的劳动合同,也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之嫌。说到底,张恩源的言论毕竟只代表他自己,何况他本人已经公开作出道歉。事实上谁也不会把他的出格言论与他的职务行为相联系。说他个人的言论损害了整个公司的形象,这种推断有何依据? 当然公司可以认为他的道歉不诚恳,对他的偏激言论继续批评,甚至公开表明公司的立场和态度等,但是处罚员工一定要有法律依据。特别是对于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有非常严格的规定。除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分成过失性和非过失性两种。前者是违纪违法, 后者是由于生病、不能胜任工作、情势变更、裁员等原因,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而张恩源在个人微博上发表不当言论,显然不属于这些解除劳动合同的范畴,除非他的言论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纪违法。另外,解除劳动合同除了具备法定理由,还要符合法定程序,如通知工会等,绝不是几个高管开个电话会议就可随意决定的。案例 2 苹果上海因聘用纠纷被判赔 万元【案例回放】熊先生原本在一家大型超市门店担任店长。去年 6 月,一猎头公司电话询问其是否有兴趣到苹果公司担任苹果零售店经理。熊先生接受了猎头公司的推荐。经过初试、复试和三试,苹果公司于同年 7月4 日向熊先生发出电子聘书,并告知其已启动“中智安全检查”,即苹果公司对即将入职的员工进行背景调查,如果不符合要求,苹果公司将取消该工作聘书。之后苹果公司向熊先生发出了入职通知书, 并需在报到前准备好原工作单位人力资源部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函”或“退工单”。熊先生立即向超市提出辞职。同年 7月 19 日,苹果公司人力主管的来电说, 熊先生未通过“中智安全检查”,公司决定撤销聘书。面临进退两难的失业困境,熊先生遂将苹果贸易( 上海) 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浦东新区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 苹果公司赔偿原告熊先生人民币 万元。【争议焦点】为什么熊先生可以依法要求苹果上海公司赔偿损失? 【法律解读】虽然聘用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存在不同之处,但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均应遵从诚实信用原则。鉴于劳动法对此无明确规定,因此法院参照《合同法》予以判处。《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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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