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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障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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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安康开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置、使用商品或者承受效劳,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说明商品或者效劳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效劳的实际质量和说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效劳,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和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成心拖延或者无理回绝。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展侮辱、诽谤,不得搜寻消费者的身体和携带的物品,不得进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指导,组织、协调、催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视,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效劳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效劳中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三十一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效劳进展社会监视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二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以下职能: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效劳;
    (二)参和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效劳的监视、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展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效劳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群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三条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效劳,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效劳。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四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和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恳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和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置、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消费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消费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消费者要求赔偿。属于消费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消费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消费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承受效劳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效劳者要求赔偿.
    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在购置、使用商品或者承受效劳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第三十七条 使用别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效劳,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置商品或者承受效劳,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效劳者要求赔偿。展销会完毕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效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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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