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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定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实际保护强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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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定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实际保护强度(一)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沈国兵刘佳
一、问题的提出
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发达经济体利益需求的主导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推动和掌管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和协定在不断增加,世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在日益增强。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并由发达成员国主导和推出的TRIPS协定,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扩展到更加广泛的领域:国际贸易、投资、技术转移乃至国际政治。中国也因此卷入大量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贸易纠纷之中。在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来自国际社会施加的知识产权保护压力促使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已从外在被动接受向自我主动参与的行为转变。截至2007年底,中国已施行生效的WIPO条约有13个,另有2个条约已经签字,%。但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历来颇受争议。一些学者提出,对于技术劣势的发展中国家,过早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并不明智。如Ginarte和Park(1997)认为,影响专利保护水平的根本因素是一国研发活动水平、市场环境和国际一体化,这些都是与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关的,初始时更高水平的保护未必是更好的。但是,另一些学者主张,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会促进一国的创新能力和贸易程度,进而促进一国的经济增长。如Wang(2004)、IIPA (2005)、Fink和Maskus (2005)证实,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是许多国家经济增长的主要引擎,对发展中经济获取国外技术、吸引FDI和发展贸易尤为重要。在研究这些问题的过程中,需要具体量化一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目前,对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具体量化还比较少,这就给进一步探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经济、贸易和福利的影响造成很大的困难。本文以专利保护为例,拟探究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实际保护强度问题。
二、专利保护水平的度量:文献综述
专利保护的是创意,往往涉及技术创新的核心技术,因而专利保护强度能从很大程度上反映出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Rapp和Rozek(1990)以美国商务部1987年编制的专利法最低标准来衡量每个国家1984年的专利法。这些标准包括专利检查程序的条款、保护期限、强制许可、发明的范围、专利权的可转让性和侵权的有效执行。每个标准用0到5分来衡量保护程度:0表示一国根本没有专利保护法律;1表示不充足的保护;2表示有严重缺陷的法律;3表示法律尚有缺失,但能够相对有效实施;4表示较好的法律;5表示一国的法律完全与最低标准相一致。其研究发现,经济发展水平是与专利保护水平密切相关的,具有更强专利制度的国家经历了更快的经济发展。Rapp-Rozek的方法方便简单,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它对于执行的衡量并不显著,不能较好的反映一国法律的执行情况。此外,整数的使用很难真实反映各国保护水平的差异。
此后,Ginarte和Park(1997)将专利保护水平指标划分为5个类别:保护的覆盖范围、是否为国际条约的成员、保护的损失、执法机制和保护期限。每个类别又包含若干个子指标。这样,再通过简单加权平均的方法加总得到了120个国家的专利保护水平,从而较好地细化了专利保护程度的评价标准,Ginarte-Park方法(以下简称GP方法)已得到国际上广泛认同。韩玉雄和李怀祖(2005)基于GP方法的专利保护水平指标,考虑了中国具体的执法力度,修正了GP方法,测算出1984-2002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及修正的保护水平,更真实地反映出中国的专利保护程度(以下简称HL方法)。宋河发(2007)更侧重于法律的立法和执法方面,从专利保护的过程出发,构建出专利保护程度评价体系,测算出我国1985-2004年专利保护程度,指出我国要提高专利保护程度,应大力提高专利司法保护程度,并稳步提高专利审批保护和行政执法保护程度(以下简称宋(2007)方法)。为了突出现有文献的差异和优缺点,我们将上述文献研究列表如下:
 
表 1 有关专利保护水平测度的重要文献研究比较
学者
研究成果
不完善之处
Rapp和Rozek (1990)
最早给出量化知识产权的标准,容易应用
未能有效衡量执行力度,指标过于简单
Ginarte和Park (1997)
细化标准,修正法律类指标并应用得出世界110个国家的IPR水平
仍未能有效改进有关法律及其执行力度的量化方法
韩玉雄、李怀祖(2005)
考虑了中国正处于转型期的国情,修正了执法力度,得出1984-2002年中国的保护水平
在立法实践和法制化程度等问题上未能充分考虑中国的历史和现状;对于执法力度的反映不够
宋河发(2007)
从法律角度依照专利保护过程建立五大类指标,并按不同权重加总给出保护水平
更多地描述了我国专利的现状而非保护程度,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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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