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合同显失公平”的特征及其判定.doc


文档分类:论文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0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0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合同显失公平”的特征及其判定
梁家辉 [摘 要]为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契约自由”原则基础上确定了合同显失公平制度。但合同显失公平制度的“构成要件”具有抽象性,容易与其他合同法制度相混淆,司法的,并给误解一方带来的不利后果。而显失公平合同中遭受不利于后果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关系中的重大要素并无误解,即主观上无过错,只是因其无知或面临紧迫情势而处于被动状态,提出或接受不公平的条件。
(五)显示公平与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有更加密切的联系。从法律上看,情势变更通常指非因当事人双方过错发生的一定客观情况的变化,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上的重大不平衡,如继续履行员合同将是显失公平,遭受不利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之间仍然存在明显的区别:一是因其情势变更的原因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客观情况,双方当事人主观上并无过错,不可归责于当事人。显失公平是因一方当事人具有主观恶意的行为所造成。二是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显失公平中的受损一方当事人只能依法请求撤销合同,在情势变更中,遭受不利后果一方当事人可依法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三是情势变更发生的前提的合同有效成立,即合同效力是既定的,而显失公平合同属效力未定的合同,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一方当事人双方行使撤销权。由于显失公平与情势变更不能混淆,在立法上应予专门规定,不宜用扩大显失公平制度适用范围的方式解决情势变更的问题。
二、“合同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
《合同法》从维护公平的角度确立了显失公平制度。但是由于“显失公平”的含义过分抽象,立法又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使其实践中的适用受到许多干扰。
(一)客观条件
显失公平合同的客观要件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严重失衡或权利义务显著不对等。主要适用于有偿合同、特别是双务合同。
对于无偿合同,因不存在对价问题,故不易出现显失公平问题。利益不平衡不限于标的物价格的过高或过低,亦包括双方关于履行合同的各项权利义务的明显不对等、合同明确规定依法的不公正免责条款、不合理风险分配、违约责任显失公平等。显失公平只有可能存在于双务有偿合同之中。双务有偿合同是按等价交换原则建立起来的。当事人双方要各自所得财产利益向对方偿付相应的代价,一方取得的财产与履行的义务,在价值上大致相等。法律是认可大致相等或利益稍有差别,反之,则是不允许的。
双方之间利益严重失衡或权利义务显著不对等,利益是否平衡首先要考虑对价问题,关于对价问题,学术上存在着不同观点。一般认为,关于对价是否合理既要考虑支付价格与市场是否大体相当,也应考虑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愿意接受,即使价格上存在重大差距,但是当事人处于真实愿意接受,也不能认定构成显失公平
(二)主观要件
所谓显矢平衡合同的主观要件,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一方故意利用其优势或利用对方无经验而与对方订立显矢公平合同,在法律上之所以要求考虑主观要件,其目的在于保障交易的公正,维护商业道德,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的利益,包括获利一方主观上存在恶意、一方利用优势、一方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等几种情形:





获利一方故意利用了自身优势或他方没有经验而签订显失公平合同,法律行为并不仅仅因为给付与之间存在显失

“合同显失公平”的特征及其判定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0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平儿
  • 文件大小18 KB
  • 时间2022-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