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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过程中农民权益受损及对策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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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过程中农民权益受损及对策分析
古桂琴 丁 鑫 摘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城市化的进程也在加快。大量的农村集体用地被征用,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由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安置方式不合理、滥用土地征用权等原因,使得失地农民的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同时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六至十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十五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三十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地在征用土地时所制定的征用土地补偿细则一般都不会超出这一标准,现行的农村土地补偿完全脱离了市场价值,过低的法定补偿标准为地方政府用超低的补偿费用从农民手中夺走土地开了方便之门,有不少地方政府甚至不断降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如一些地方政府在片面的地方利益和“资本万能论”思想的驱使下,为了在招商引资中更有吸引力,就通过低价的土地价格吸引更多投资者,但政府也没有足够的财力对失地农民进行补贴,于是就采取不断压低对农民补偿安置的标准。还有些地方政府为了解决当地经济发展中的资金瓶颈问题,通过压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来获取土地利益。“据估算,1953―1978年间全国通过‘工农产品剪刀差’使农民受到的损失为300亿元,而1979―2001年间通过‘土地剪刀差’从农民手中剥夺的利益超过20000亿元”。

二、对策措施

(一)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对地方政府加强监督,切实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农民土地被征用时有法可依,并要加强对地方政府的土地征用权利的监督,促使其有法必依,坚决杜绝滥征、强征土地。对“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这类笼统而又模糊的说法进行细化和界定,防止部分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的名义乱征土地。同时对那些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条款进行修改,如征地的补偿标准问题,“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十五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三十倍。”由于土地的用途、土地利用的效率、土地经营的好坏等种种原因使得土地的利用并未达到最佳状态,政府在征用土地时只根据前三年平均产值计算,这就使得农民无法得到土地的潜在收益,针对这种情况,可以考虑对此项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二)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解除其后顾之忧
在土地被征用之前,土地为农民提供着基本的生活保障。土地被征用之后,农民得到的补偿费用是有限的,一旦钱花光了,如果又没找着工作,那么连基本的生活都保障不了。“为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建立失地农民养老和医疗保障制度,其资金筹措应按国家、集体、个人及市场征地主体“四个一点”的思路解决,政府应从土地收益中留出一部分作为农民失地的社会保障金,并专户储存,由专门机构管理”。从而将这部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同时拓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方式。“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国家先后提出了货币安置、用地单位安置、农业安置、征地款入股安置、社会保险安置、留地安置和土地开发整理安置等七种安置途径”。在对失地农民进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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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巧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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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