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门?第一篇一放书笔记
第一章法律制定与先例:法官和律师如何由先例开始推理
【摘抄】
律师们由委托人告诉他们的事实开始,经过一番询问,将法律“运用〞到那些事实上,,.
第七节布满荆棘的丛林〔续前〕
【概括】
前几节以几个夫妻之间的发生的案件为例,这些案件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卢埃林总结说“先例原那么是两个原那么,它们同时运用于同一先例时,,另一个原那么是为例利用似乎是
,可能运用严格原那么将过去的案件删削一半,而运用宽松原那么去重建另一
半……〞"先例必然是模棱两可的,落在你身上的说负责人因而要求,不仅提供到达为之奋斗的权威层次的技术阶梯,而且更重要的是,如果你想要依照自己的方案利用先例,这个说负责人就要求你去说服法庭相信,你对案件事实的看法是可靠的.〞
【感想】
看完整个一章后,我认为作者主要阐述的内容就是在不同种类的案件中是否应当运用先例,,本章中每个案件的审理都如此地强调先例的作用,难道就完全无视了成文法的规定吗?但马上我就反应过来,本书依托的是以判例法为主普通法系,是我没有站在作者所处的时代和地域考虑本书的内容.
以前在课上总是说“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普通法系以判例法为主〞,但在这之前
,我最大的感觉就是在普通法系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先例的作用真的好大,
国,律师的工作主要是查找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标准并作出最有利于当事人的法律解释,而
一般先例的作用似乎不大〔记得在民诊课做模拟法庭的时候,老师说可以把相似先例上交法庭,但法官一般都不采纳〕;而普通法系国家的律师致力于搜索相似的先例,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我国的法官在判决时必须有正确合理的法律依据,自由裁量权有限;而普通法系的法官可以依据先例作出判决,但也应中选择性适用或修改,〔而且本来很多案件事实都没有明确的对错之分,只是看站在何种角度看问题罢了〕时怎么办?是应当违背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而依照先例作出判决,以维护法律适
用的统一性,还是应当运用自己的自由裁量权,坚持自己的观点,作出不同判决?也许是我接触普通法系的内容还太少,对其内容了解不全面,所以还有很多疑问.
第二章法律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摘抄】
沉思着原因,等待着感觉、预感一一那关于理解的直觉闪电在疑问与判决之间擦出的火花,照亮了司法双脚所跋涉的最黑暗的道路……在感觉或“预感〞自己的判决时,法官的行为精确地与律师对案件的处理相一致,只有这样一个例外:律师已经在其观点中预设了目标一一为委托人赢得诉讼一一他仅搜寻和考虑保证他走已选之路的那些预感;而法官仅肩负找出公正判决的一般使命,他沿着预感引导的道路前行,而不计较会被引到哪里……
我必须假定,我现在说的判决或决定是解决的本身,而不是对该决定的辩白;是判决的本身,
而不是法官玩弄的辞藻和对判决的解释或辩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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