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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溺水死亡案例.doc


文档分类:研究报告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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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溺水死亡案[ 案例描述] 2011 年6月 15日傍晚,我校外国语学院某专业学生徐某在银滩度假区外东侧非游泳区游泳时溺水身亡。当天下午课后,徐某与同班黄某、钟某两位同学到银滩东侧“非游泳区”海边游泳。由于当时风大浪急,三人被海浪卷拖往深海。随后黄某自救,飞跑向银滩游泳区的救生塔求助;救生队赶赴现场,将钟某安全营救上岸。徐某在溺水失踪后 10多分钟, 在大浪中被找到,经救护队和博铧医院医护人员抢救无效后,于晚上 7:40 分左右身亡。事发前,学校向全校学生发布了关于不得私自到海边游泳的通知。事发前一天,徐某等人的辅导员在大班会上进一步强调了私自到海边游泳的危险性,要求学生遵守学校的制度,不要到海边游泳。事发后,学院领导召开了学校应急小组紧急会议,安排人员对有关学生和辅导员进行心理干预;并已通知学生家长速来北海处理善后。学校再次通知全校学生:禁止学生私自到海边游泳。 6月 19 日上午,经我校与学生家长沟通商议,就徐某溺水身亡事件处理意见达成一致。出于人道主义和对家长的同情, 我校一次性给予徐某家人 20000 元的抚慰金;我校负责徐超家人 6月 16 日至 6 月 19 日期间的往返路费、食宿费用,共计 36000 元。[ 案例分析](1) 学生徐某、黄某、钟某违反了学校的规定, 不顾学校的三令五申,私自前往银滩非游泳区游泳,酿成悲剧。(2) 根据 2002 年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 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 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 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四) 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无责任的, 如果有条件,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 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学校在本案中并无过失,学校针对游泳的危险性进行了强调, 并明令禁止学生私自到海边游泳。徐某等人在学校的三令五申下依然到海边游泳, 属于学生自行外出, 学校行为并无不当。(3) 根据 1992 年国家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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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