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司治理模式缺点
中国公司治理模式缺点
1、大股东操纵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由于其决议规则是“一股一票制”,这就为大股东出于某种不可告人之目的而操纵股东会打开了方便之门。从
中国公司治理模式缺点
中国公司治理模式缺点
1、大股东操纵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由于其决议规则是“一股一票制”,这就为大股东出于某种不可告人之目的而操纵股东会打开了方便之门。从现实情况来看,大股东操纵股东会的事项和手法主要3种:(1)大股东一般情况下是公司的董事长或董事长单位,拥有股东会议的主持权,藉此引导或安排股东会向着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向进行;(2)由于中国《公司法》没有规定召开股东会议的最低门槛-参会股东所代表股数的最低限额,使得股东会的召开、决议的通过非常容易,大股东可以藉此大做文章;(3)由于中国《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产生、数量等规定得不够科学、严密,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的候选人在现实操作中基本为大股东所提名和掌控。
2、董事会行同虚设。这种情况多发生在法人控股的公司。由于法人股的股东代表常常为兼职人员,被选为公司董事和董事长后,不能全身心投入工作,致使公司董事会不能正常运转,形同虚设,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业务执行权都落入经理层手中。决策和执行不能科学分离,缺乏必要的权责分工和监督约束机制,这样的公司在其规模较小时由于决策执行效率较高而有可能运转和效益较好,但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其固有弊端将逐渐暴露而成为企业发展的严重阻碍。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趋势是董事会中心主义,既强调决策和执行效率,又注重分工与监督。无论采用英美、德国、日本或其结合的哪一种立法模式,只要解决好了董事会的效率、分工和监督的关系问题,这个公司的组织管理就运转良好,其效益就高,发展就快。
3、独立董事“不独立”。独立董事的特殊性在于其独立性,丧失了独立性,也就失去了存在价值,因此必须尽一切可能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其中,监管部门和公司本身对之都负有责任和义务,因为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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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股东操纵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由于其决议规则是“一股一票制”,这就为大股东出于某种不可告人之目的而操纵股东会打开了方便之门。从现实情况来看,大股东操纵股东会的事项和手法主要3种:(1)大股东一般情况下是公司的董事长或董事长单位,拥有股东会议的主持权,藉此引导或安排股东会向着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向进行;(2)由于中国《公司法》没有规定召开股东会议的最低门槛-参会股东所代表股数的最低限额,使得股东会的召开、决议的通过非常容易,大股东可以藉此大做文章;(3)由于中国《公司法》对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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