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1)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增强监理
企业和监理工程师诚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1)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增强监理
企业和监理工程师诚信意识,推动诚信体系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等,对监
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的评定。
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的行为,监理企业在资质许可、定期检验、资质复查、资质变更以及投标活动等过程中的行为,监理工程师在岗位登记、业绩填
报、履行劳动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属于从业承诺履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甲、乙级及专项监理资
质证书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准的监理工程师或
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工程项目,是指水运工程项目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所属质量监督机构(简称“省级交通质监机构”)监
督的公路工程项目。
不属于本条前款规定的项目范围,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一)在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受理的举报事件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
(二)在重大质量事故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
(三)在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
(四)从业过程中有本办法附件1中第1至8项行为的监理企业;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增强监理
企业和监理工程师诚信意识,推动诚信体系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等,对监
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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