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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奥运相关名称被抢注看我国商标及域名的法律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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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奥运相关名称被抢注看我国商标及域名的法律保护
摘要:本文通过对商标、域名抢注行为的法律界定分析,并结合国际及国内对学问产权方面的爱护,指出我国对商标及域名爱护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合理的建议,进一步完善我国商标及域名的法律爱护制度别的商标,更不能禁止第三人申请其余类别的商标注册。这就为商标抢注行为供应了必定性。
第三,对驰名商标爱护与国际惯例存在肯定差异,为恶意抢注者供应可乘之机。虽然对驰名商标的爱护,在《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中均有规定,但因各国法律对此规定不一,而且驰名商标较之一般商标而言,能够产生更大的商业价值,因此在这一领域的抢注大事也最为突出。我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扬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爱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但由于我国在司法和理论的实践不多,在认定标准方面与其他国家还未形成共识,与国际法律制度也存在肯定差异,当驰名商标在他国或地区被抢注后,能否得到法律爱护,完全取决于当地国家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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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域名的法律爱护现状及不足
迄今为止,我国针对域名问题先后出台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方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方法》、《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方法》、《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学问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看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其中202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受理条件和管辖,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的条件,对行为人恶意以及对案件中商标驰名事实的认定等,都做出了规定。
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方法》(2021)第九条之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全部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猎取不正值利益;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挡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分,误导公众;其他恶意的情形。这一规定对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行为做出了明确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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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消失大量抢注行为的缘由分析
第一,规范性文件比较零散,缺乏系统性,在实践中遇到问题仍旧会消失无法可依的局面。而且,我国目前尚无有关互联网域名的单行法律,《商标法》、《反不正值竞争法》等相关法律中也没有对域名所产生的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导致发生域名纠纷时人民法院没有审理判决的依据。
其次,审核程序不完备。依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方法》之规定,域名注册遵循“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即是说谁先申请谁就享有该域名的全部权。域名注册机构仅对域名注册申请人供应的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而不负责对该域名是否侵害他人在先权利进行实质审查。这一规定必定会导致域名抢注行为的频发。这也是为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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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麒麟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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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