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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不利解释原则的运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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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不利解释原则的运用案情介绍 2007 年5月 20 日,窦晓华投保了人寿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同年7月 22 日,窦晓华在工作时右手不慎卷入分切机内,致使右手中指、无名指及小指三指残疾,医院和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为右手小指末节缺失, 第二关节僵硬;无名指第二、三关节僵硬畸形;中指第二关节僵硬。以上三指掌指关节活动尚可。窦晓华根据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所附《保险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和《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第二十项约定,即“一手中指、无名指、小指残缺者给付保险金额的 18%”,要求保险公司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万元。保险公司认为, 从窦晓华的伤残程度来看,其右手小指部分缺失,中指和无名指只是部分丧失功能,不符合上述比例表和给付标准第二十项" 残缺" 的规定, 只能适用第二十一项约定“一手中指、无名指、小指之指骨部分残缺的给付保险金额的 2%”, 即给付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 4000 元。窦晓华对保险公司的赔付决定不服, 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未告知窦晓华“残缺”的含义,双方对该两字的含义发生了歧义,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保险合同的条款双方发生争议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解释, “残”是“残废”的意思, “缺”是“缺失”的意思,窦晓华的伤残程度符合《保险公司意外残疾给付标准》第二十项的规定,保险公司应给付窦晓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 万元。案例分析本案主要是关于保险条款约定不明时应当如何解释以及赔付的问题。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其组成部分之一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拟定的,保险公司在拟定条款时难免较多地考虑自身利益。另外,由于保险条款内容涉及许多专业术语,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缺乏专业知识,往往难以对保险条款作深入的研究。因此,我国《保险法》规定, “对于保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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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