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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重要的知识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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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基础阶段——补充笔记备注 1:( XX ) 表示在书本的位置备注 2: 空白地方授课时手写备注 3: 最后两题我印好一、法学三大流派(书上无)法与道德→分离——实证主义→权威性——分析实证主义→社会实效——社会法→历史——历史法(法和语言风俗建筑一样都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在民族历史中自发形成,起源于人们的****惯) →不分——非实证主义→内容的正确性是唯一标准——自然法流派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核心观点法律渊源中的体现自然法 ABC 法的精神和价值价值分析(法应该是什么) 法与道德有必然联系法的效力根据是内容在道德上的正确性法理和一般法律原则(恶法非法) 实证法学 DEF 法的规范形态规范分析法与道德无关法的效力根据是国家的正式制度制定法和先例(恶法亦法) 社会法 GH 法的实际效果经验分析法的效力根据是社会心理接受或****惯****惯 A柏拉图理念中的法才是本质上的法律,其他的法律都必须与理念的自然法保持一致 B托马斯把法律划分为四种类型:永恒法、自然法(由人之物理的和心里的特性组成)、神法(圣经)、人法(一种不正义的、理性的而且与自然法相矛盾的法律,根本就不是法律)。 C 洛克则把它说成是“和平、自由、平等”和个人拥有自己财产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 每个人都天生地享有自由、平等和对财产的占有等“自然权利”,“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 D 德国法学家耶林认为:保护个人自由并不是法律的唯一目的,法律的目的是在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之间行程的一种平衡。 E边沁和耶林的学说中,就已经隐含有法律实质上是国家的命令或规范性声明这种分析实证主义观点。 F 英国的奥斯丁是分析法学派的奠基人,实在法最为本质的特征乃是它的强制性或命令性。并非每一种命令都是法律,只有一般性的命令——强制某个人或某些人必须为某类行为或不为某类行为——才具有法律的性质。 G 德国法学家科勒指出:法乃是通过确使现存价值得到保护并使新的 H 价值得到增进而在人类文化生活的进化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奥地利思想家埃利希认为,“现在以及别的任何时候,法律发展的重心既不在于立法,也不在于法律科学和司法判决, 而在于社会本身。”二、概念区分(整本书) ——知识体系法律科目——学科 2. 法学体系= 法学分科体系——各个分支学科的构成法学理论体系——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法学课程体系——课程设计 A一个国家的法学体系大致统一,可以并存不同法学理论体系 B法学课程体系不可能包含所有的分支学科(法学体系的核心是给分支学科的划分) ——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法律体系——全部法律规范划分成不同法律部门形成的有机联系整体(内容) 立法体系——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体系(形式) 法律制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所有法律原则和规则的总称三、法律规范与事实不对称的表现(法律有规定,但存在扩大缩小和自由裁量的例外)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1. 法律原则—诚实信用、情势变更、罪刑法定 2. 价值评判—合理期限、合理注意、公共利益、恶意串通、显失公平 3. 程度——重大损失、严重后果、数额巨大、重大误解、情节严重或轻微 4. 确定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内容具体确定 5. 保管不善、不可抗力、明知四、权利、义务、责任(法的内容与形式) 1 、权利: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具体包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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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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