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司〔2012〕174号
各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浙江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江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并遵照执行。
浙江省司法厅
2012年12月31日
浙江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加强对公职律师的教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任职于政府职能部门的公务员,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专职从事本部门法律事务,不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行政管理。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本系统的公职律师实行统一业务管理。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律师协会负责公职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继续教育培训。
第四条公职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从事本部门法律事务,享有社会执业律师同等法律地位。
公职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章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
第五条县(市、区)级以上政府部门根据需要,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商省司法厅同意,可以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
第六条公职律师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二)任职于政府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近两年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四)通过浙江省律师协会组织或者认可的律师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并结业。
第七条公职律师职责范围,仅限于为本单位内部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一)为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
(二)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
(三)受本单位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参与本单位行政复议工作;
(四)代理本单位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五)本单位其它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第三章公职律师的申请与核准
第八条申请领取公职律师工作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公职律师工作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最高学历证书、最高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浙江省律师协会出具或者认可的上岗培训结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的证明,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
;
;
,并负责申请人从事公职律师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七)个人保证书,保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且本人无违法违纪记录,无不得担任公职律师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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