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21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1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22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监总局21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1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22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1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22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1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22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1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22年5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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