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1号令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号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7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国家安监总局1号令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号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7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监察区域内煤矿企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实施监察。
第六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号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7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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