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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善优先于权利.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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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善优先于权利
过分强调权利必定带来人与人情感的疏离,这是权利的本质所打算的。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一位中同学呱呱落地就患有先天性骨骼发育不全的瘫痪病,人称“玻璃娃娃”。同学们基于爱心与善念,每天背他上下楼梯,学校也是2
良善优先于权利
过分强调权利必定带来人与人情感的疏离,这是权利的本质所打算的。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一位中同学呱呱落地就患有先天性骨骼发育不全的瘫痪病,人称“玻璃娃娃”。同学们基于爱心与善念,每天背他上下楼梯,学校也是基于有教无类的理念,收留了这样的同学。这原本是一段动人的佳话,没料到一场小雨,让背负他上下楼的同学身不由己地滑了一跤,造成“玻璃娃娃”头颅裂开,不治而亡。此事闹到对簿公堂,法官公事公办依法判决,对背负者和学校定为过失致死罪,予以惩处。
对此判决,单就纸上的法律条文来看似无不当,但从社会效果来看,必定导致残疾同学申请入学更加困难,由于没有学校情愿担当这样的风险;还会导致扶助弱小和见义勇为的良好风气每况日下,由于谁敢保证在救助危弱之人时不发生意外?
这个案例涉及到了一个亘古及今的法律难题,即:良善与权利的冲突。这一冲突的解决前后经受了两个阶段:
一是古代的以良善代替权利(或曰以情代法)。汉代大儒董仲舒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罪同异论,其本殊也”(《春秋繁露精华》)。这就是说,在审理案件的时候,要依据犯罪的事实,考察行为者的动机;只要有犯罪动机,就应当加以惩处,不必待其成为行为;对于首犯要从重惩处;假如只有犯罪行为,而无犯罪动机,就应当从轻发落。《盐铁论》对这种做法评述道:“《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盐铁论刑德》)。显而易见,“原心论罪”是一种动机论,在推断一种行为的时候,它看重的是行为者动机的良善,而不是行为在客观上是否侵害了别人的权利。凡是符合《春秋》之义者就是“志善”,即使犯法,也不定罪;反之,即使犯罪未成,也要定罪。这种以良善代替权利的观点有两个特征:一是整体的利益大于个人利益,维护整体和谐与利益的至上性,是良善的基本内容;二是道义高于利益,“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权利(权威+利益)让位于道义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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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以良善代替权利的观点的形成与古代社会宗法家庭关系以及家、国一体的政治结构亲密相关。在当时,个人的独立性沉没在家族的血水之中,家族的独立性又最消沉于皇权的战舰之下,在家族是“夫为妻纲,父为子纲”,在国家是“君为臣纲”。这是问题的一方面,另一方面,温情脉脉的血缘关系又溶化了人们对家族等级秩序的怨恨:“父母官”们“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和劝民稼穑的说教也多少消解了臣民的抵抗意志。因此,与西方相比,古人享受到的亲情、乡情和君情会相对多一点。
二是17至19世纪(近代早期)的以权利代替良善。针对古代社会对个人独立性的蔑视,资产阶级吹响了“天赋人权”的号角,运用商品交换关系淡化了宗法血缘关系,使个人摆脱了家族和王权的羁绊,凸显个人的自尊和生命的价值,扫除古人心中终生还不完“人情债”的负荷,努力使每个人都能做到“赤条条来去无牵挂”。这种观念在进展中所起的巨大促进作用,乃由当今发达的物质文明所证明和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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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麒麟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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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