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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与行政法法典化-— 兼论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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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与行政法法典化-— 兼论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规则
讨论行政法法典化,首先要对行政法法典化涵义取得共识。通常所谓法典化,是指将众多杂乱的成文法,予以分门别类,将同性质的法律规范,有系统地编纂于同一法典之中。因行政法涉及国家2
行政程序法与行政法法典化-— 兼论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规则
讨论行政法法典化,首先要对行政法法典化涵义取得共识。通常所谓法典化,是指将众多杂乱的成文法,予以分门别类,将同性质的法律规范,有系统地编纂于同一法典之中。因行政法涉及国家权力,不仅进展迟缓,其法典化与民、刑法典不同,有特定涵义。从行政法治实践看,所谓行政法法典化,应为将行政法规范,以及行政判例和行政机关行为惯例等,其中具有各类行政行为共同适用的规范、规章,制定成为系统的成文法律、法规,构成一国行政法的总则部分。尽管行政法总则的内涵仍有争论的必要,但通常以特地适用于特定行政领域的法律、法规为行政法分则或各论;而以一般通用于全部行政行为的原理、原则、规范与准则,订为总则。行政法律规范规定权利义务,又分为实体法规范与保障其实现的程序规范。因此,完整意义上的行政法法典化,应当是指总则部分行政实体法规范与行政程序法规范的全面整合后,整理、编纂制定为成文法的过程。这也是人类熟悉自律性法律规范总规律及其体系的极其困难的探究过程。
当人们理性考察完备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容,并包括了成熟的形式时,在行政立法中,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不仅独立存在,各自发挥着相互不行替代的功能,而且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在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的安排上遵循着其固有的、并正被人们熟悉的规章:即在行政实体规范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安排中,行政主体的权利(力)多,而相对实体义务少;行政相对人则实体义务多而相对实体权利少。在行政法程序规范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安排中恰恰相反,行政主体担当程序义务多,而享有程序权利少;行政相对人却享有尽可能多的程序权利,而较少担当程序义务。行政法律规范就这样在规章支配下精致地权衡、公允地安排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在实体权利义务与程序权利义务的统一中最终兑现了法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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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各国(地区)行政法法典化的进程,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行政法法典化不仅比刑法典、民法典甚至成文宪法要晚百余年,而且难度也大得多。主要缘由有二:一是行政法涉及权力的法律掌握,影响国家权威;二是国家管理事务的庞杂与变化性加大了规范进程的难度。总之,人类设定自律性规范比熟悉把握自然法则要困难,特殊是制定直接约束权力的规范比划分权力的规范还要困难。
其次,各国对行政法法典化的探究始于大陆法系国家,是从实体法规范开头的,受阻后转向一般手续法规范的制定。20世纪中期以美国为代表的《行政程序》(APA)颁行,标志着行政法法典化取得了初步阶段性胜利。美国的APA开行政程序司法化的先河,解决了当事人参加、政务公开,特殊是切实有效地找到了事前与事中监督行政规章制定行为、行政裁决行为的详细方式与制定,即听证、公开的程序制度。这些创新制度成果是人类共有的法律文化的珍贵财宝,尤其值得坚持人民监督理论的社会主义国家吸取。多年来,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人民参加管理、人民监督公仆的抱负和愿望缺少制度的保证,而在美国人民斗争中逐步完善的公开、听证等程序制度,很好地保障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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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麒麟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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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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