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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刑法学视野中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法律适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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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刑法学视野中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法律适用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其次款的解释中提出的一个新的法律概念。
《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其次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帮助人民帮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权力时所进行工作,能否认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则存在争议。
如在方案生育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方案生育法》第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方案生育工作。法律明确授予了村民委员会开展方案生育工作的权力,村民委员会人员依照人口与方案生育法开展方案生育工作,认定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没有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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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多发领域——土地征用环节中则存在另一种问题。《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赐予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需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根据法律规定,用地单位和原全部土地的集体并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但是这一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却并不如此。现实中,往往是由用地单位直接和集体土地的管理者进行谈判。征用过程中发生的受贿行为,既不属于“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又不是“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如严格适用《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其次款的解释》则不能认定征用过程中的公务人员犯罪行为。
(二)村党支部。
对村党支部是否属于《解释》规定的“农村基层组织”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支持者认为,村党支部作为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处理农村事务中发挥的是领导核心作用,且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起到的是“支持”和“保障”功能,那么可以认为,村支部的权力事实上是在村民委员会之上,且实践中,乡以上党组织均被给予与同级法律意义上的组织相同的性质,加之村支部成员在村民委员会交叉任职的状况并不少见,因此综合参照《解释》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及农村政治生活的实践,村党支部人员成立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完全有依据的。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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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支持此种观点的人也承认,这是在“实践上”村党支部具有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特征,但假如严格从法律规范而不单是从实践上考虑,村党支部不应认定为立法解释中的“农村基层组织”范围。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这条规定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这条讲的是党的章程,没有引用法律;二是“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这条讲的是自治活动,而立法解释讲的帮助行政的活动。对村党支部职权予以明确规定的是《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其规定,村党支部是农村各种组织的领导核心,争论打算经济建设和社会进展中的重要问题,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协调利益关系。但这是党的文件,不是法律的规定,村党支部从事“帮助人民政府从事的行政管理工作”没有详细的法律授权。
(三)村民小组和下属委员会。
村民小组和下属委员会是否属于立法解释规定的“农村基层组织”熟悉难以全都。
支持者认为,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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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麒麟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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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