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论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性质(2)
其次种观点认为是法人全部权。该种观点认为国有企业对其法人财产享有全部权。
第三种观点认为是相对全部权。该种观点认为出资者享有最终的或终极的全部权,企业的法人财产权是相对的不完整的全部权。 2
论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性质(2)
其次种观点认为是法人全部权。该种观点认为国有企业对其法人财产享有全部权。
第三种观点认为是相对全部权。该种观点认为出资者享有最终的或终极的全部权,企业的法人财产权是相对的不完整的全部权。
经营权说当然有自己的合理之处,熟悉到了对国有企业经营权的敬重与爱护,使国有企业的权利如经营决策权、用人权等能得到法律的保障。但是,假如根据此种观点,国有企业作为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国家对其享有至高无上的全部权。当全部权与经营权发生冲突时,当国家以国有资产全部者身份消失,同时又以市场经济的监管者身份消失履行政府职能时,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又怎样来对抗?经营权是全民全部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经营权从本质上讲是为了化解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时国家全部权与企业经营权的冲突而提出的一个概念。经营权是在我国方案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产生的法律术语,并不是独立于全部权的一项民事权利,而是全部权的变相形式,其实质并非是新型的权利类型。经营权这一概念的提出就是极不科学的,它使国有企业没有全部权,但却事实上享有全部者的各种权益——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享有权利的同时却没有相应详细的义务,有些义务也过于模糊。从另一方面说,经营权是一种没有监督、没有制约,又没有详细明确义务的权利。它使国有企业负责人的权利在瞬间膨胀,尤其是在国有企业进行改革时,有意压低国有资产的价值,导致了大量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企业的少数人却快速的富了起来,消失了“穷庙富方丈”的现象。经营权是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时为了解决“政企不分”“国有企业存在的新层次的冲突”而创设的一个法律术语,是一个政策产物,是对全部权存在形式的扭曲。在世界范围的立法中,1804年公布实施的《法国民法典》、1900年1月1日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42年生效的《意大利民法典》均无经营权的概念,我国的法律制度主要继承了日本、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为了概念的统一以及法律制度的可比性,笔者认为我国也不宜提出经营权的概念。总之,经营权是一个由方案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时的特别产物,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经营权明显不能满意国有企业的需要。因此,这种认为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是经营权的观点是不合适的。
2
相对全部权类似于日尔曼法上的双重全部权概念(欧洲封建时期的日尔曼法承认双重全部权,即封建地主全部的高级全部权以及同时存在的佃农低级财产权。这一全部权概念在后来的进
论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性质(2)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