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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政的平衡性(3)国家法、宪法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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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政的平衡性(3)国家法、宪法论
严格说来,宪政并不是一种抱负制度,它不断地妥协,不断地寻求各种利益集团、政治力气尽可能共同接受的方案。借用帕普尔(K·P·Popper)“民主是最不坏的一种政治制度〔22〕(11页)”的说法,1
论宪政的平衡性(3)国家法、宪法论
严格说来,宪政并不是一种抱负制度,它不断地妥协,不断地寻求各种利益集团、政治力气尽可能共同接受的方案。借用帕普尔(K·P·Popper)“民主是最不坏的一种政治制度〔22〕(11页)”的说法,笔者认为,宪政不过也是一种最不坏的制度。宪政的平衡是相对的,是一种不断达成的动态平衡。有人将这称之为“坚韧的宪政民主制”,其坚韧性体现在,“一方面,它是均衡的,宪制内部各要素冲突、冲突、此消彼长,然而却始终保持着均衡;另一方面,这种均衡又不是静态的,它接受外部变化的影响,调整自身,又处于一种动态地进展之中”〔20〕。这表明,宪政体现了一种相对价值,任何试图以法治、人权保障或民主政治对宪政价值肯定化的倾向都是不行取的。宪政的平衡性意味着,第一,行为的规范性。即对各利益集团、政治力气的行为的评价以社会共同认可的规范为唯一标准,而不对行为背后的道德动机进行价值推断。其次,利益的兼容性。各利益集团、政治力气的存在是不同利益要求的反映,而宪政正是在不同利益要求之间进行平衡,因此,不同利益和不同利益要求的合法性存在,既是宪政平衡性的基础,也是宪政价值相对性的现实依据。第三,文化的通融性。文化也不具有肯定的意义,尽管一个社会有其主流文化,但不能否认其他文化形态的存在,而且还存在域外文化的影响问题。不同文化形态的共存与融合也是宪政的内在要求,可以说,宪政也是对不同文化形态的平衡。
贰 宪政的核心理念:实现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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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宪政学说,在宪政的实现方式、途径等问题上经常各执一端,相持不下,实践中各国宪政制度也各具特色,差异甚大。然而,纵观各国宪政理论与实践,实行宪政无不基于如下两方面的阅历性熟悉:其一,权力及其制度设施是国家或肯定规模的社会共同体存续的前提,但国家权力有扩张或被滥用的危急。其二,公民权利是对公民在一个民族国家中,在特定公平水平上具有普遍意义的成员身份的正式确认,它是公民必不行少的生存条件,但公民权利易受侵害。这两方面的阅历经早期思想家特殊是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的系统论证而成为公理性前提,并构成现代宪政制度的动身点。这两条阅历一方面揭示了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是宪政的核心问题,另一方面也揭示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对立与冲突,“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实际上是宪法与宪政最基本的冲突”〔18〕。因此,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就成为了传统宪政理论的规律结论。前述三种宪政本质学说实际上都内涵了这一规律结论。“人权保障说”,不仅强调公民权利的保障,而且也暗含了对国家权力的不信任及对权力进行限制之意。“法治说”试图用法律对权力进行制约,以避开权力的扩张或被滥用,“民主政治说”以权力的来源及运行打算于多数人的同意(即权力的民主化)来实现对权力的制约,二者均以保障公民权利的有效实现为根本目的。
依笔者看,限制权力、保障权利并不是宪政的全部内容,至多只提示了宪政的部分意义。由于,权力对于国家的必要性和侵害权利的可能性使得宪政对待权力的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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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麒麟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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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