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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口供的认定
口供,也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状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它的主要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这种供述和辩解作为2
试论口供的认定
口供,也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状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它的主要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这种供述和辩解作为刑事证据之一,在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由于口供具有可塑性和易变性的特点,也就是说在特定因素如人的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以及外在条件的影响下,被告人推翻其原有有罪供述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口供,对实现刑事审判的目的就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一、实践中认定口供常见的几种状况
目前庭审对口供的验证中常见如下几种状况:一是被告人当庭所作供述与其庭前所做书面证据材料相全都;二是被告人当庭全部推翻其原有有罪供述;三是被告人当庭所作供述虽未全部推翻其原有有罪供述,但在主要事实情节上都与其庭前所做书面证据材料不全都。
上述第一种状况由于口供前后全都,并能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一般不会给口供的认定和运用带来问题。而其次、三种状况目前已成为影响刑事审判公正性的特别突出的问题,且非常普遍。这致使公诉机关常常面临因被告人当庭翻供而难以有效支持控诉的状况,也使审判机关常常面临对被告人庭前所作书面口供材料与当庭供述的取舍选择,加之法律和司法实践缺乏指导法官操作的规范,使庭审法官很难在两种供述相冲突时打算证据的取舍,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刑事审判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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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形成口供完全不全都和不完全全都的缘由
1侦查人员违法取证。这主要表现在刑讯逼供、指供、诱供几个方面。刑事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竭尽全力开展侦破工作,当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侦查人员求胜心切,不是连续作深化细致的***工作,而往往是以犯罪嫌疑人为突破口,实行非法方法使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供述。
2串供导致翻供。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实行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供应法律询问、代理申诉控告。……受托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法律的规定一方面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行使,另一方面由于没有相应防范串供措施,又为那些不恪守职业道德的执业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风报信供应了可乘之机。
3在侥幸心理作祟下翻供。这种侥幸心理又分为两种状况:一种是纯粹的侥幸心理,在这种心理支配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翻供往往无理无据,仅仅出于本能;另一种是熟知法律或具有反侦查阅历而产生的侥幸心理,持这种心理的主体往往具有肯定的法律素养,或本身就是公安司法人员(即公、检、法、劳改监狱执法者),企图凭借自身优势,躲避法律制裁。
4记忆差异引起前后口供的不全都。这种不全都表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做书面供证与当庭供述在主要事实、情节上不全都。
这种不全都不是其不想照实说,而是由于人的生理差异,随着时间的推移,对事物的记忆渐渐淡化所致,有些甚至是完全丢失原有记忆,或是使用相同的手段,在大致相同的地点多次作案,对每次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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