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试论实施单位犯罪行为的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追究.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8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8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2
试论实施单位犯罪行为的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追究
我国自1987年《海关法》首次提出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1997年修订《刑法》以总则规定单位犯罪的总原则、分则附挂相应罪名的立法形式,对单位犯罪作了明确的规定,共涉及刑法条文一百余条惩罚单位,也不能惩罚单位实施犯罪的责任人员”(高法刑二庭张军庭长2021年6月16日在全国法院审理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其次种观点认为,依据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单位责任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只能由自然人主体构成的犯罪行为,实际上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虽然依法不能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但可以追究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高检院即持该种观点,其在今年8月13日起施行的《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解释:“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峻的,应当依照刑法其次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4
笔者赞同其次种观点。单位实施了只能由自然人主体构成的犯罪行为,虽然依照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对单位追究刑事任,即对单位判惩罚金,但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单位作出罚款的行政惩罚打算,同样可达到惩处单位的目的;而对单位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的追究,特殊是自由刑的适用,是无法用行政惩罚替代的,否则有以罚代刑之嫌,亦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因此,在现行刑法单位犯罪的框架下,高检的《批复》无疑为查处单位盗窃的行为供应了法律依据,也很好地解决单位实施只能由自然人主体构成的犯罪行为中的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的追究问题,弥补了单位犯罪的立法缺陷。理由如下:
一、这种行为既是单位的行为,更是有关责任人员的行为,它具有双重性的特点,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是刑法正义性的必定要求。不能由于无法惩罚单位,就连责任人员也不惩罚。这种行为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并且也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因此,其行为首先是一种单位行为。但同时这种行为并不完全只是单位的行为,它也是有关责任人员的个人行为。作为单位的责任人员,具有意志选择的自由,即其意识并非完全受动于单位意志的影响和制约,而是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换言之,责任人员是以独立的人格参加社会结构和社会环境并进行社会实践,能明确地熟悉和推断自己行为的内容、性质和法律后果,并能支配、掌握自己的行为。作为单位的成员,其本身具有选择实施合法行为的自由,而且也有义务正确地组织、领导单位的经营活动,保证单位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但其出于追求工作成就感等个人心理上的满意,或为虚荣心、报复心所驱使,或出于追求个人物质上的利益等心理而选择实施了犯罪行为,即乐观提倡并参加决策与详细实施,因而,理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担当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单位的犯罪行为,具有双重性,根据罪责自负的原则,原来应当是由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同时担当刑事责任。但是,立法者基于某种刑事政策的考虑,在有的时候可以“赦免”某些单位的刑事责任,或者讲立法者是“放弃”了对单位追究刑事责任,而仅仅是规定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因此,在此状况下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就是当然的了。
4
二、对这种行为直接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与《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相符。我国《刑法》其次条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

试论实施单位犯罪行为的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追究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8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麒麟才子
  • 文件大小19 KB
  • 时间2022-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