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分配.docx


文档分类:论文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4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4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分配
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分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06月09日
案情简介
徐某在上海某汽车修理厂从事汽车维修工作。2022年7月7日,徐某

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分配
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分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06月09日
案情简介
徐某在上海某汽车修理厂从事汽车维修工作。2022年7月7日,徐某在车间从事汽车维修的过程中,往举升机上的汽车支架下垫垫块时,左手食指被汽车支架压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左食指中节骨折。
事后,徐某要求汽修厂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汽修厂认为徐某有故意自残之嫌,目的在于获得高额的赔偿,不同意申请工伤。故徐某自行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
区人社局在经过调查核实后认为,徐某在汽修厂从事本职工作的过程中发生事故,且没有证据证明徐某有自残之嫌,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汽修厂不服,向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理后维持了工伤认定的决定。汽修厂再向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区法院调查审理后判决维持区人社局作出的决定。后企业又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中院依法维持了原判决。
争议焦点
本案中汽修厂坚持认为徐某有自残之嫌,但是一直无法举证证明,是否就此可以认定徐某工伤。


1、认定不是工伤的主要理由:
汽修厂认为徐某在往举升机上的汽车支架下垫垫块时有意把手指伸进去导致受伤,属于自残行为,目的是想获得高额的工伤赔偿。并认为区人社局对徐某的工伤认定事实有误,故在复议及一审、二审阶段均不认为徐某所受伤害系工作所致。
2、认定是工伤的主要理由:
(1)根据区人社局在***时,对其他当班员工所作的工伤认定调查笔录,以及徐某的病史资料来看,可以证明徐某在维修汽车时左手食指被压伤致骨折的事实,故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区人社局在依法受理徐某工伤认定申请后,积极调查核实,并依据可被采信的证据事实,于法定期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符合执法程序。
(3)汽修厂方面一直坚持徐某系自残受伤,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汽修厂在工伤认定及复议、诉讼中均未提供确凿证据予以证明。故因为举证不能,汽修厂的观点不被采纳。
综上,能够证明徐某在维修汽车时因垫木块不慎被起重机弄伤食指,而无确凿的证据证明徐某系自残,故徐某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分配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