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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问题的责任应该由谁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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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法律已经比较完善,环境保险责任制度
也日趋成熟。德国对待环境污染责任制度的态度极为严谨,目前德国
已经制定了各个层次的环境责任法律。德国环境治理保险法律于 2007
3年推出,环境治理保险的推出使得德国环境保险的内容更加丰富。从
内容方面来讲,德国的环境治理保险与环境责任保险存在一定程度的
差异,前者主要针对公法,而后者则主要针对私法[2]。公法的重点在
于维护公共利益,调整公民和国家、政府之间的关系;私法的重难在
于维护私人利益,调整私人之间的关系。
在上世纪 90 年代以前,德国并没有正式的环境责任制度方面的法
规,直到 1991 年 1 月 1 日其,德国才正式出台《环境责任法》。德国
的《环境责任法》采取强制的原则对部分设施实施强制环境责任,空
气、水和土地都在该法律规定的承保范围之内,该法律还规定,环境
损失是指通过物质材料、声音、压力、辐射、热量或其他形式对环境
造成影响,并在空气、水或土地中散发开来导致的损失。
德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采取强制保险的原则,环境损害的赔偿主
要依据《环境损害赔偿法草案》。根据德国《环境损害赔偿法草案》,
当运营人所运营的设备对于环境有害时,运营人必须缔结并维持责任
保险。根据环境保险投保人运营设备的不同,德国环境责任保险采取
不同的承保形式,在承保之前设备必须取得符合法律标准的牌照。
德国水污染治理相关法律制度分析
德国水污染治理主要依据的法律是《德国水利法》,该法律规定
水污染侵权是一种危险责任,不同于一般的侵权事件。在处理水污染
侵权事件方面,为了最大限度的减小受害人在侵权事件当中的举证责
任,《德国水利法》规定,受害人只需证明水的污染是由某一污染物
[2]杨茜:《德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启示》,环境经济,2012 年 7 月第 103 期
4造成的,证明准确就可以认定污染物排放设备所有人就是水污染的致
害人。德国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水污染往往是多个污染源向同一
区域排放污染物导致的,且污染物的数量较多,在这些污染物所产生
的物理、化学作用之下,水体才会被污染。此外,德国对水污染的责
任赔偿没有设定限额,并且将受害人纯粹的经济损失考虑在内。
《德国水利法》对于水污染共同侵权事件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当
多个作用力共同影响某一区域的水质时,可以认为是共同侵权。在水
污染侵权责任认定时,需要根据作用力和作用结果在时间、空间上的
关系来共同认定。
在水污染侵权责任处理方面,德国主要采取两种形式,第一种形
式为损害赔偿,第二种形式为排除侵害。《德国水利法》对水污染侵
权的赔偿范围进行了限定,主要包括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或者其他物
质,损害赔偿当中也包含了精神损失赔偿。但是,德国水污染侵权的
精神损失赔偿不能由受害人自主提出,只有受害人身体受到损害时才
能给予赔偿。在排除侵害方面,德国主要采取三种形式,分别是排除
危害、中间排除侵害以及代替性补偿。排除危害是一种完全支持受害
人请求的方式。中间排除侵害也称为部分排除侵害,如安装或改善污
染防治设备或设施、缩短企业营运时间、禁止企业在特定时间排污、
限制扰民机场的飞机起降时间和建筑工地的施工时间等。代替性赔
偿,即代替排除侵害的赔偿,是指允许加害人继续侵害,同时作为代
偿则令加害人对受害人因需继续忍受侵害而予以赔偿。第一种侵害排
除方式较为绝对,而后两种侵害排除方式是调和性的排除方式。
美国
美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进程
美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经历了多个过程,美国最初采取的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为事故型公众责任保险制度。后来,美国的公众保
险责任制度将持续或渐进环境污染纳入保险范围,但是这一做法大大
增加了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因此,美国又出现了独立的公众责任保
险。美国环境责任保险也称为污染法律责任保险,当被保险人将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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