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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公有住房出售暂行办法(修正)(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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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公有住房出售暂行办法(修正)(精)
青岛市公有住房出售暂行办法(修正)
青岛市人民政府
(11015年3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发布根据11018年8月24日发布的青政发〔11018〕137号进

青岛市公有住房出售暂行办法(修正)(精)
青岛市公有住房出售暂行办法(修正)
青岛市人民政府
(11015年3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发布根据11018年8月24日发布的青政发〔11018〕137号进行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加快住宅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市直管公有住房和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自管公有住房。
第三条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范围内的符合规定的公有住房,均可依照本办法规定出售给个人。
第四条出售的公有住房必须是成套、独用、完好或基本完好的房屋。
已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不清、具有历史保护价值以及市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其他房屋不得出售。
第五条凡在本市具有常住户口的个人,均可向房屋产权单位申请购买其新分配的公有住房或已租住的公有住房。个人购买公有住房坚持自愿的原则。鼓励购房人参加住房保险。
无租赁关系的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公有住房,按照“先售后租”和无房户、住房困难户优先的原则,售给符合分房条件的个人。




第六条对符合购房条件的个人购买自住公房,房屋产权单位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出售。
市直管公有住房的出售由各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经市房产管理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自管公有住房出售实行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制定。
第七条个人购买公有住房的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每户建筑面积由使用面积、结构面积和应分摊的共用面积组成。
第八条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向高收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目前暂定双职工年收入合计超过3·6万元为高收入家庭。
青岛市公有住房出售暂行办法(修正)
青岛市人民政府
(11015年3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发布根据11018年8月24日发布的青政发〔11018〕137号进行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加快住宅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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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