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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证期间的起算 经济法.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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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证期间的起算_经济法
关键词: 保证期间/含义/起算  内容提要: 实践中许多人认为,保证期间起算,保证责任才产生,保证期间不起算,保证责任就不产生,这种观点导致司法实践中的许多困惑,也极不利于对债权人的爱护。本文在分析保证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也是保证期间的起算日,这就简单使人误认为只有保证期间起算,保证责任才产生。实际上,保证期间的起算和保证责任的产生都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产物,但在保证期间的起算和保证责任的产生之间并不存在条件关系。总之,笔者认为,保证期间只限定保证责任的毁灭,但并不限定保证责任的产生。据此,我们既不能认为保证期间不起算,保证责任就不产生,也不能认为只要保证期间起算,保证责任就随之产生。因而,笔者认为,保证期间是债权人依据当事人的商定或法律的规定应当根据法定方式向保证人主见保证责任的期间,债权人未在该期间内向保证人主见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免除。那种简洁地认为保证期间是保证责任的起讫期间或存续期间的观点是不正确的,更不能据此认为保证期间不起算,保证责任就不产生,或只要保证期间起算,保证责任就随之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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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确     界定保证期间的含义绝非理论上的空谈,它对司法实践具有乐观的意义。例如,在主债务履行期变动、主债务分期履行及主债务人预期违约的状况下,正确界定保证期间的含义有着重大的实践意义,详见下文。
二、保证期间的起算
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的前提条件是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通常状况下,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才能表现出来。因此,保证期间不能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否则无效。据此,《担保法》第25条、第26条规定的法定保证期间的起算均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担保法》对商定保证期间如何起算并未作规定,笔者认为,假如保证合同商定了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且商定有效(即起算点不早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那么应从其商定,从当事人商定的时间起算保证期间。假如保证合同只商定了保证期间的长短,但未商定其起算点,该商定保证期间应与法定保证期间一样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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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保证期间一般是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但若当事人未商定主债务履行期,那么如何起算保证期间?解决这一问题的前提就是首先要确定主债务的履行期。《合同法》第62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预备时间。”民法理论上将这里的“必要的预备时间”称为“宽限期”。债权人通过要求债务人履行并赐予其宽限期将原来不明确的主债务履行期得以确定,即宽限期届满之日即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于是,保证期间就应当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担保法解释》对此作了确定,其第33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以上是保证期间起算的一般状况,较为简洁,下面笔者将着重论述司法实践中几种疑难状况:
(一)主债务履行期变动状况下的保证期间起算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债务履行期而又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期间如何起算?对于这个问题,《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商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间。”从今条可以看出,在这种状况下,保证期间的长短和保证期间的起算都不因主债务履行期的变动而变动。《担保法解释》的这一规定较之《担保法》第24条的规定有较大进步。《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担当保证责任。”该条规定实际上取消了主债务履行期变动状况下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只是在原保证期间内担当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的规定均衡了债权人和保证人双方的利益,是立法的一大进步。但对《担保法解释》该条的理解仍需留意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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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权威者的解释,《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延长主债务履行期这一情形的。据权威者解释,主债务履行期延长,也意味着保证期间的起算时间推后,无异于延长了保证期间,从而增加了保证人的风险 .因此,主合同当事人协议延长主合同履行期,不应对保证期间产生影响,保证期间的起算和长短仍应当以合同商定或法律规定为准。那么,相反,若主合同当事人不是协商延长主合同履行期,而是缩短主合同履行期,是否亦适用《担保法解释》的规定呢?有人认为,假如主债务履行期缩短,那么保证期间的起算点随之提前,而其长短维持原状 .其理由无外乎是认为此种情形不是加大了保证人的风险而是减轻了其责任,对保证人并无不利,故保证期间的起算亦应随着主债务履行期提前而提前。笔者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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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麒麟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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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