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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适时介入自侦案件的司法实践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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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适时介入自侦案件的司法实践问题
李劲松 洪爱善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自侦案件;司法实践

一、“角色”的转变 凸显了适时介入侦查的重要性
自侦案件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浅谈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适时介入自侦案件的司法实践问题
李劲松 洪爱善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自侦案件;司法实践

一、“角色”的转变 凸显了适时介入侦查的重要性
自侦案件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并不意味着本院侦查监督部门的审查职能的削弱,而是通过“先横后纵”的程序,即自侦部门报请逮捕的案件要先由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后再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逮捕。通过这项自侦案件的逮捕程序的改革,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和制约,保证自侦案件质量。此外,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能仍由本院侦查监督部门承担。因此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便被赋予了双重角色,一是正常履行对自侦案件的法律监督职能,即“监督权”;二是审查本院自侦部门报捕案件,提出准确的审查意见,协助上级侦查监督部门客观公正地行使逮捕权,即“审查权”。改变了以往的监督、审查和决定权于一身的办案格局。由于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的程序和报送上一级检察院审查的程序所需时间较长,自侦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后,法定最多14天的审查逮捕时限显得更加紧迫。对此有些人提出,应当延长职务犯罪案件拘留期限,将现有的7日延长为30日,以此缓解办案部门的时间压力。笔者认为,以办案时间压力为由主张延长拘留期限显然不符合控制审前羁押的诉讼法理。那么怎么解决时间紧张的问题呢?这就需要侦查监督部门加强适时介入侦查工作,熟悉案情及证据情况,提出收集、固定证据的意见,为及时审查逮捕提前做好准备,争取审查的时间,准确提出批捕或不批捕的审查意见,尽可能为自侦部门和上一级院预留出侦查和审查决定的时间。省院《关于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工作方案》对加强同步介入侦查工作有详尽的规定,也说明适时介入工作在自侦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后的重要性。
二、适时介入侦查活动的具体内容
自侦案件经过初查,立案,拘留后进入报捕程序,侦查监督部门的介入时间应根据案件需要灵活掌握。侦查监督部门和自侦部门应建立适时介入机制,确定介入的范围、时间及介入人员的要求,以便于此项工作有效开展。一般情况下,介入的时间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的三日内进行。如果初查、立案环节需要介入,侦查监督部门也应当及时介入,对固定证据和引导侦查活动,提出意见。
,确保上级侦查监督部门与本院自侦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和通畅
根据最高检和省院的相关规定,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具有“双重职责”:一是协助上级侦查监督部门对本院自侦部门报捕案件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二是对本院的自侦案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因上下级院查办案模式的差距、证据标准的差异及逮捕条件把握标准的不同,可能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和下级院自侦部门之间难以及时、有效地沟通,不利于案件的最终处理。所以本院侦查监督部门要在他们之间搭建起一个平台,把两级院的不同部门连接成为一个顺畅的办案体系。要在适时介入时,将上级院的办案思路、模式、要求等迅速地传达给本院自侦部门,促使双方都从案件本身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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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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