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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构建我国合理的死缓减刑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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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构建我国合理的死缓减刑程序
内容摘要:死缓减刑是指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我国的死缓减刑程序乃是一种行政审批的程序,先由监狱提出建议,然后由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报高院裁定。这种行政化减刑程序完全漠视了死缓犯的权利,严峻剥夺我们应当有清晰的熟悉,那就是其作用主要不在于打算死缓犯是否减刑,是减为无期徒刑还是有期徒刑,由于这些都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只有符合法定的条件,法院就应当作出相应的裁判,与被害人的看法无关,因此,其主要作用在于死缓犯有重大立功表现,减为有期徒刑时,在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刑期之间打算多少刑期具有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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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知及公示制度
当狱方或死缓犯启动死缓减刑听证程序后,主持听证程序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履行通知及公示义务。通知是指死缓减刑程序被启动后,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听证程序的参加人参加听证。例如在监狱方启动死缓减刑听证后,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死缓犯、检察机关、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参加死缓听证程序。主持听证的高级人民法院之所以要履行通知的义务,目的在于使死缓减刑听证能顺当的进行,也是敬重被通知人员的程序参加主体地位的要求。公示是指死缓程序被启动后,主持听证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就死缓减刑“听证的时间、地点、议题、争论对象名单”[③]以及主持死缓减刑听证程序的合议庭成员等内容进行公示。高级人民法院之所以要履行公示的义务,目的在于确保程序的公开性,使死缓减刑听证程序能在“阳光”的普照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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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议及回避制度
由于死缓减刑要么减为无期徒刑,要么减为有期徒刑,但无论是怎么减刑,都涉及对其重大权益的处置,因而我们应当为死缓减刑设计尽可能合理的听证程序。如前文所述,死缓减刑听证程序的主持者是高级人民法院。为了体现死缓减刑的重要性,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死缓减刑进行听证。死缓减刑听证程序由高级人民法院主持,并实行合议制度,这也是符合我国现行法律对合议制的规定的。
假如说死缓减刑听证程序中实行合议制是基于死缓减刑的重要性的考量,那么基于程序的公正性之考虑,在死缓减刑听证程序中,我们必需落实听证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确保听证程序能获得一个中立的主持者进行裁决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听证程序公正的一
个重要条件是主持听证的一方必需是中立的一方,是无偏倚的一方。裁判者的中立性具有四个方面的基本要求:(1)任何人都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2)法官不得与案件的结果或任何一方具有利益关系或其他足以影响法官中立性的社会关系;(3)法官不应存有偏见,不得存有支持或反对任何一方的预断;(4)法官应确保外观上的中立性,即在外观上(例如法官的面部表情等)不能使任何一方对其中立性产生合理的怀疑。只要是违反上述其中的任何一项,死缓犯都可以对主持听证程序的合议庭成员提出回避的申请。详细来说,死缓犯在法院就合议庭成员公示后,假如认为合议庭不是一个中立性的合议庭的话,可以申请合议庭成员进行回避。
为了保障死缓犯能充共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在法院作出不同意回避申请的时候,死缓犯还应享有就此申请复核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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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听证公开原则
程序公开原则是确保公正的一项重要原则,正所谓“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进行听证是该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实现诉讼民主化的重要保证。”[④]
死缓减刑听证程序原则上应当公开进行,能公开进行的必需公开进行,否则构成当然的违法事由而导致重审。当然,死缓减刑听证程序也存在不应当公开进行的状况,即案件涉及国家隐秘、商业隐秘及个人隐私时,死缓减刑听证程序不应当公开进行。
死缓减刑听证程序公开原则中一个值得仔细对待的问题是对谁公开的问题。死缓减刑听证程序除了对一般民众进行公开外,是否还可以对媒体进行公开。笔者认为死缓减刑听证程序不仅应当对一般民众公开,而且也应当对媒体进行公开。减刑听证对民众及媒体公开意味着民众和媒体能对减刑程序进行真正的监督。而对于公众及媒体监督司法的意义,美国最高法院***官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曾说过:“案件的审判应当在公众的凝视下进行,这不是由于一位公民与另一位公民之间的纠纷需要公众关注,而是由于这是一个最佳时刻,让那些行使司法的人应当永久凭公共责任感行事、让每一个公民满足地亲眼目睹执行公务的方式。”减刑听证程序公开当然有利于“公民亲眼目睹执行公务的方式”,但意义绝不限于此,“公众对一个刑事审判的具体审查提高了案件审理的质量并且确保法律程序中事实的完整性,进而给被告和社会都带来利益。”总之,公开是原则,不公开则是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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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辩护原则
为了构建合乎正值法律程序要求的死缓减刑听证程序,我们应当慎重对待死缓犯的辩护权,建立合理的辩护制度。死缓减刑听证程序中的辩护权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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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麒麟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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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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