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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程序的功能-一种行政过程论的视角.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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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程序的功能-一种行政过程论的视角
【摘要】:从行政过程论的视角看,行政程序可以视为构成行政过程的一个部分。相对于行政过程系统而言,行政程序具有促进系统调适的一系列正功能,包括促进行政过程的民主化和理性化、法治化等。行政程序是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特别关系的排解。这种特别关系可能是基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于某种先赋性因素如种族、性别、血缘、地域等而形成的偏见,也可能是基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存在某种自致性因素如金钱关系、师生关系等。信息公开制度同样是将特别关系予以排解。行政机关所持有的信息向法定范围内的全部人都开放,全部人都可以公平地猎取这些信息,不会由于某些特别因素而导致信息猎取的不对称。
假如将行政程序视为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则行政程序就是不断地由特别性向普遍性演化的过程。
2·非人格化
行政程序的非人格化与其普遍性具有较强的相关性,但两者并非同一含义。普遍性是指行政程序对特别人格关系的克服,而非人格化则是指行政程序倾向于对人格的克服。换句话说,在行政程序的运作过程中,不论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还是行政相对人,他们作为“人”的特性被排解,他们仅仅是行政程序运作中的两个必需的角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相对人。当某些人进入行政程序这种抽象机制中,能够代表他们自身形象的穿着、发型、气质、思想等等共性化的东西统统被抹掉,他们就被改造成行政程序的两个适格的角色。人成为角色,这是行政程序得以进行的条件。在行政国家或行政法治系统中,行政程序的这种抽象机制无处不在,人有两种角色扮演的选择:要么成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么成为行政相对人。在程序意识淡漠的时候,人们不知不觉地就被“抽象”成为了“行政相对人”;当人们被动扮演角色的次数多了,便会渐渐认同这种角色,并将这种角色内化,最终人们会熟识并主动去扮演这些程序法治所需要的角色,而此时程序法治也就行将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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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技术性
行政程序的技术性,一方面表现在行政程序具有很强的法律技术性,而且其本身就是由很多精致繁复的程序制度所组成的;另一方面表现在行政程序的这种技术性非常纯粹,它形成了指向自身的技术伦理。行政程序由一系列程序制度构成,包括行政听证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行政公开制度、案卷制度、审裁分别制度、证据制度等等。
这些详细制度可视为行政程序制度不断地进行功能分化而来,而这种功能分化不断向普遍化和非人格化演化。随着这些制度装置的发达,便形成了行政程序的完备的技术链条,一环扣一环的技术链条保证了行政程序运作协调、精确和高效。从法律教义学上来说,这种规律化、系统化的程序技术是人类理性的完善体现,也是法律学家所孜孜追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行政程序的技术性,可以视为其本质属性。
从纯粹的技术角度来看,行政程序在形成和功能分化的过程中力图使自身净化,摆脱道德和政治的影响,成为纯粹的法律技术。作为一种日益脱去政治和道德颜色的法律技术,其首要的价值指向渐渐由外而内,日益指向自身,形成了所谓的技术伦理。也就是说,在行政过程中,是程序技术,而不是程序为之服务的实体,首先受到好与坏、恰当与不恰当的评价。举例来说,当我们熟悉到《行政惩罚法》中关于听证程序的规定由于没有确定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而认为行政惩罚听证程序不完备,而《行政许可法》中关于听证程序的规定由于确定了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而认为行政许可听证程序完备时,专业人士首先关注的是听证程序本身的完备与否,并以此技术标准来进行评价,而并不是以是否有利于爱护行政相对人权利为标准来进行评价——尽管大多数学者常常声称是以是否有利于爱护行政相对人权利为标准的。由于能够对法定的听证程序进行评价的人大多都具备了足够的特地法律学问,这种评价必定是一种所谓的专业分析,从理论上来说应当限制在专业的范围内,也就是说只能进行技术层次的评价,这是现代专业学问的“价值中立”所要求的。而从“爱护行政相对人权利”这种被民主政治给予给行政程序的价值的角度来评价行政程序,从技术的角度来说是不够科学的,由于专业人士应当尽量排解道德和政治的影响,在价值面前应保持缄默;即便不能完全排解这些影响,那么我们也应当将这些影响转化为所谓的“法言法语”,将其法律上的技术伦理凸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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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介性
行政程序的中介性含义有二:一是指行政程序的参加者的行为总是透过其他人的行为来实现。行政程序由一系列步骤所构成,而每一个步骤的参加者是不同的,每个参加者所完成的只是行政程序的一部分。因此,每个参加者的行为只是整个行政程序的一部分,只有透过其他人的行为,每个参加者的行为才能求得完整。二是指行政程序的参加者(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将自己视为执行行政程序的手段或者工具。由于行政程序的参加者只完成了部分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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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麒麟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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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