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资产评估规范化
杨 晶 提要本文在分析了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实践中,由于缺乏对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规范化要求而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指出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出台后对资产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时的规范化要求,以期对更在着“软资产、硬负债”的问题,债务多而资产的财务资料却不全,资产的产权也不明晰。作为债务方的企业还往往不配合资产评估工作的进行,致使资产产权问题更成了老大难。并且贷款户的抵债资产多为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但由于我国房地产注册登记工作尚不够完善,未办理合法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十分常见。此时,评估机构就无法对缺乏有效权属的资产提供评估结果。
4、评估机构对抵押品评估缺乏必要的分析和研究。这是评估操作者技术层面存在的问题。有些评估机构忽略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特殊性,没有对抵押品自身的特点、市场流通性等方面进行必要的分析和研究,草率地对待评估,致使评估结果难以被委托方抑或市场认可。
针对当前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05年3月21日发布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称“指导意见”),对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基本要求、评估对象界定、业务类型和价值类型选取、专业意见披露和合理使用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在评估理论和实践方面有了较大的突破。指导意见的发布将有利于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不良资产评估业务,更好地发挥资产评估专业服务维护金融资产安全、服务金融体制改革的作用。
1、对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和独立性提出要求。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比一般性资产的评估业务复杂,因此要求执行此类评估业务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具有较高的专业胜任能力。为此,指导意见规定,执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熟悉金融不良资产的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同时,为保证评估师意见的公正性,指导意见要求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独立开展评估业务,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任何部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影响。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业务助理人员和外聘专家应当与委托方、资产占有方以及其他当事方无利害关系。
2、引入价值分析业务。金融不良资产的形成具有复杂的原因,在对许多金融不良资产执行评估业务时,正常评估程序往往受到限制。例如,对资产法律权属资料和资料来源的查验受到限制,对资产的清查、勘察受到限制,无法在约定时限内获取相关资料和信息等。在这种情况下,注册资产评估师无法执行正常评估业务。国外价值评估行业针对这种情况提出了“限制评估”的概念,即将价值评估业务划分为“完全评估业务”和“限制评估业务”。借鉴这种做法,指导意见引入了以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为目的的价值分析业务,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分为“以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为目的的价值评估业务”和“以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为目的的价值分析业务”。指导意见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在未受到不合理限制的情况下,通常应当考虑执行价值评估业务;当无法实施必要评估程序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并确信所受限制不会影响其执行业务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价值结论合理性的前提下,可以与委托方协商执行价值分析业务。价值分析业务的引入是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规范化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