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 劳动法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导语】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资料《劳动法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的。连续工作满 10 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2)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0 年的。(3) 连续订立 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规定的过错性辞退和第 40 条第 1、2 项规定的非过错性辞退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为了使劳动合同制度平稳过渡,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4)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符合上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下,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中涉及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标准等内容的,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 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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