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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自由与宪法权利的保障
出版自由与宪法权利的保障
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D DOI:.1001—
2012年10月是一个不平静的月份。一个月内,海口和北京两地基层人民法院分别审理了被中国媒体誉为“环保斗士”的刘福堂的所谓“非法经营罪”案与“学术批评网”的创始人杨玉圣的“非法出版物”案。而刘福堂的“非法经营罪”也是因公诉机关指控其从事“非法出版物”活动而获罪。一个公民因自印材料成书,仅仅因未取得国内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即获行政或刑事的处罚,其法理何在?笔者从人权保障与宪法审查之视角,予以评述,敬请大家斧正。
一、问题之提出
2012年10月11日,刘福堂因出版、销售和赠予《绿色的梦》、《生态斗士刘福堂》、《天地良心》、《海南泪(一)》和《海南泪(二)》等五部书籍,被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检察院指控涉嫌非法经营罪而遭审判。起诉书称,刘福堂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发行非法出版物18 000册,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464 0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78 090元,“情节特别严重”。刘福堂所涉嫌犯罪的事实是:2005年到2008年,“未经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撰写并印刷了2000册《绿色的梦》和1 000册《生态斗士刘福堂》,并且“由刘福堂用于赠予他人”。经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鉴定,二书均为非法出版物。2009年之后,刘先后撰写了《天地良心》《海南泪(一)》和《海南泪(二)》三本书,并且都购得香港书号,在海口市印刷,共计15 000册。这三本书同样被鉴定为非法出版物。
2005年,“学术批评网”刊登了署名“金许成”的文章,批评原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沈木珠和她的丈夫张仲春的重复发表学术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为此,沈木珠、张仲春夫妇要求“学术批评网’:及其主持人杨玉圣立即撤下批评文章,否则便诉诸法律。遭拒绝后,沈、张遂于2007年底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系列诉讼,将学术批评网主持人、参与学术讨论的武汉大学李世洞教授告上法庭,以后又不断追加诉讼。杨玉圣等所编辑的《从学术批评到恶意诉讼——沈木珠夫妇诉讼门事件备忘录》,即是对沈、张夫妇提起的六个名誉权纠纷系列案件的相关评论文章的汇编,共自印300册。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对此针对杨玉圣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9条定性为“非法出版物”,罚款一万元。
上述“刘福堂案”与“杨玉圣案”之共同之处在于,两案均涉当事人“未经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印刷的“出版物”被执法机关或公诉机关定性为“非法出版物”,以致获行政的或刑事的处罚。
无论“刘福堂案”还是“杨玉圣案”,它们所隐含的问题是公民个人是否有权自印自己的作品而行使“出版自由”的宪法权利?认定“非法出版物”的法律依据否应当通过宪法审查之门?谁才是宪法权利的真正守护者?这些关乎公民基本权利行使的理论问题,已远远超越了个案本身而成为一个极具普世宪法意义的现实自由问题,必须以宪法的立场予以审视与分析。
二、认定“非法出版物”的法律应当通过宪法审查之门
目前我国关于界定“非法出版物”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1987年7月6日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1988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摘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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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 薄荷牛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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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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