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刑事诉讼法》中电子数据法律地位的思考
对新《刑事诉讼法》中电子数据法律地位的思考
摘要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在我国的刑事诉讼领域已明确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但是法定的电子数据与之前已被普遍认可的电子证据二者之间是什么关系?新刑事诉讼法中电子数据为何能够取得合法的证据地位?笔者通过认分析电子数据自身特性,提出自己对新刑事诉讼法中电子数据法律地位的思考,并对如何进一步解决电子数据的法律地位提出建议和对策,便于对电子数据司法实务问题的研究。
关键词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法律地位
作者简介:张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检察员,助理工程师。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188-02
一、电子数据的概念及特性
(一)电子数据的概念
目前,无论是电子、信息技术研究领域、还是法学界,对电子数据的概念都没有统一的定义及界定标准。要在对此类证据的研究中避免发生认识上的错误,对电子数据的概念做出准确表述既要考虑现实又要顾及发展,既要考虑法学研究又要顾及司法实践。
所谓“电子数据”即电子形式的数据信息,所强调的是记录数据的方式而非内容。根据美国1999年7月通过的《统一电子交易法》以及印度2000年通过的《信息技术法》等法律的相关定义,电子形式包括系列电子、数字、电磁、光信号或具有类似性能的存在形式。
(二)电子证据的概念
电子证据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借助电子、信息等相关技术、设备形成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信息及其派生物。目前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就是由被法律所确认的电子数据所构成。
(三)电子数据与电子证据的关系
电子数据是各类电子证据的本质,是各种电子证据的内在属性和共同特征。以电子数据为基础的各种存在形式可以统称为电子证据。电子证据作为电子数据的外在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和不确定性。
(四)电子数据的特性
电子数据存储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决定了数据篡改、毁灭较为容易。特别是在网络时代,电子数据的远程操控、入侵习以为常,人为的伪造、篡改、毁灭电子数据将更为快捷、方便和隐蔽。另外,计算机病毒、系统故障等其他因素也会导致电子数据发生非正常变化,往往使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遭到质疑。
电子数据是依托电子、信息等相关技术而产生的一种数据信息,由0、1二进制代码组成,形成系统可识别的计算机程序和“语言”,再通过复杂的数据运算、技术处理,使用相应的技术设备将不为人们感知的电子数据转化成文字、图像或声音等形式,便于人们直观的加以判断。
随着当前数据存储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数据、信息只要在系统中生成,就会立即被存储、备份或生成可被还原的“临时性”数据,一旦数据丢失、毁损,可以很方便的进行数据恢复。豍正是由于电子数据具有较强可复原性,即使电子数据的原件灭失、损毁,其简单而完整的复制数据也能最大限度的还原其本质,这也是其他证据种类无法与电子数据可比拟的。
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都要通过相应的电子设备。目前许多电子设备都可以通过设定相应的程序自动生成电子数据。大量电子数据的自动生成,无需更多的人工操作,使取证人员收集海量的电子数据更为简便、易操作,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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