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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前半生.pptx


文档分类:幼儿/小学教育 | 页数:约2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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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前半生第六小组:车恒科,吴兆卿, 银振兴,庄平煜第一个案子--李淑贤 VS 李文达人物关系李淑贤李文达(夫妻) (群众出版社编辑) 基本案情 1965 外文出版社将《前半生》译为英文版, 名为《从皇帝到公民》溥仪在东北抚顺战犯管理所服刑时,写下《我的前半生》 1960 群众出版社少量印刷,相关部门、领导审阅后,指示公安部帮助溥仪修改整理出书 1960-1964 在群众出版社编辑李文达的帮助修改下,完成《前半生》一书 正式出版《前半生》一书,由溥仪署名,有关领导决定稿酬溥仪和李文达各一半 1984 中外合作改编拍摄《前半生》, 李淑贤,李文达,群众出版社就谁享有著作权产生了争议 1985 公安部询问版权局,版权局认定《前半生》为溥仪和李文达合作作品 1987 李淑贤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状告李文达侵害《前半生》版权,并要求确认溥仪为唯一作者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①溥仪系唯一作者。②李文达只是执行组织任务帮助溥仪修改作品, 而非共同创作。李文达妻子及儿子们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述,维持原判。1967 傅仪逝世第一次争议是《我的前半生》一书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性质的认定:是溥仪的个人作品? OR是溥仪、李文达两人的合作作品? ↓↓归属: 著作权单纯归属于溥仪享有? OR著作权溥仪、李文达两人共同享有? ↓↓溥仪死后著作权继承: 李淑贤个人享有? OR李淑贤、李文达共有? 焦点: 1、合作作品的认定问题 2、职务作品的认定问题 3、委托作品的认定问题各级法院及相关部门内部存在 4种观点: 1、著作权为溥仪、李文达共同享有,该书为溥仪、李文达的合作作品。 2、著作权为溥仪、国家共同享有,李文达不享有著作权。 3、《我的前半生》是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国家所有。 4、著作权归溥仪个人享有,其死亡后,财产等权利可由李淑贤继承。李文达是该书的执笔者,应属于职务行为,不享有著作权,但可以分得适当的经济报酬。(法院判决采纳) 请在此输入您的文本。请在此输入您的文本。请在此输入您的文本。请在此输入您的文本。请在此输入您的文本。请在此输入您的文本。第二个案子(金霭玲 VS 群众出版社) >>>>>>>> 人物关系?溥任金霭玲?(溥仪三弟) (溥仪侄女) 溥任(溥仪弟弟) 金霭玲(溥仪侄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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