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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01票据诈骗罪【裁判依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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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01票据诈骗罪
194-01票据诈骗罪
本文整理关于票据诈骗罪的规定,按生效日期倒序排列。
由于本罪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尚无具体规定,按照2001年《全 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本罪的"数额巨大""数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有关条款。
单位共同犯罪的处理。两个以上单位以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应根据各 单位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大小,确定犯罪单位。
关于金融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 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 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 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 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 法占有的目的:
(1 )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 )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 )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 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 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贷款诈骗罪的认定和处理。贷款诈骗犯罪是目前案发较多的金融诈骗犯 罪之一。审理贷款诈骗犯罪案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 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 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 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 罪定罪处罚。
二是要严格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界限。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 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 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 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 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 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和处理:集资诈骗罪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均表现为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区别的关键 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集 资,或者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故意,均构成集资 诈骗罪。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不能仅凭较大数 额的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 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 费或挥霍的,不应仅以此便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金融诈骗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和犯罪数额的计算。金融诈骗的数额 不仅是定罪的重要标准,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据。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之 前,可参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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